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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2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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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法[1999]47号文件要求,原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行[1999]19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市地税政[1999]25号、金华市司法局金市司发[1999]02号《关于市属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中的第2点更正为“凡经市财政部、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律师事务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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