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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后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1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6
实施时间: 2001-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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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精神,鉴于我市绝大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工资发放方式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扣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会计核算中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会计核算中心每月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扣缴情况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再向个人支付工资表外的其他所得(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时,应将个人所这部分所得与会计核算中心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中心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自2001年起,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除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外,一律不得按年计算扣缴。(2001年1-7月份的应交税款要求在8月15日前办理补申报手续。)
  四、要求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全面办理征管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的扣缴登记(在TF98税务登记管理模块的“登记管理”项下的“其他登记”窗口登记),准确掌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的户数,稽查局要认真及时地组织检查,督促以上扣缴义务人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尚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或未进行工资发入改革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仍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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