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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8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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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市本级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在2002年2月15日前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2001年度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浙地税二[2000]266号)等政策规定,在2002年1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在3月31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损失,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4、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根据《地方税、费、基金减免政策及审批规程》要求,在2002年1月31日前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5、要求在2001年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2年1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批,同时还需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
  对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材料,市地方税务局届时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发现出具违犯税收政策规定的审核认定证明材料的情况,我局将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对其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6、纳税人的其他报批事项,也必须在2002年1月31日前办妥报批手续。
  二、有关政策问题
  1、纳税人2001年度向非金融机构(包括内部集资、个人借款)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没有明确期限的借款利息支出在6.39%年利率幅度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应全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01年度我市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每月人均960元,即纳税人可以在月人均计税工资不高于96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经地税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按当年结算同意的工资总额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但可以用于转增资本(股本),其中转增给个人的资本(股本),必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市属企业根据金政发[2000]163号文件规定,因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实际支付买断职工工龄费用,扣除国家土地出让金抵免及政府或主管部门承担部分后的余额(即企业承担部分),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5、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不能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正确计算扣缴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0.2%(社会中介机构为1%)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连续实施不同的技改项目,税务机关在确定后一个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应剔除前一个项目已抵免的所得税款,即以设备购置前一年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7、企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费现金补贴一律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企业通讯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可以不并入计税工资总额,但应计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税前扣除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月300元)后,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行政、企事业单位收取房产出租等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如使用“收款收据”,付款单位不得据此税前扣除。
  9、企业按规定标准当年预提利息,在次年汇缴申报期仍未发放(支付)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
  10、使用年限短于20年的简易房,我市折旧年限统一为10年。
  11、纳税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为销售(营业)净额,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口径与财务制度规定相同。
  12、企业购置的旧设备,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经中介机构评估,主管地税分局核准,可以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13、产权属于个人的汽车等固定资产虽用于企业生产,但企业不得提取折旧。
  1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免的流转税应并计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
  15、达不到国税部门规定最低增值税负率要求的企业,其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列入成本。
  16、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17、2000年起改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合伙、独资企业自2001年起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可以在剩余年限内弥补。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各地税征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批准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地税机关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申报应减免税款的,对免税企业调增申报的所得额处以罚款,对减税企业,按规定补税、罚款。
  3、结虚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注:从2001年5月1日起按新征管法规定执行)
  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税前弥补亏损、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等申报手续,而自行减免或税前弥补、扣除的,地税机关一律作偷税处理。
  四、重点检查
  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地税稽查部门将至少选择20%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稽查部门除追补税款外,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50%以上5倍下以下的罚款,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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