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7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0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省局限于转发总局文件的基础上,又对我省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浙地税发[2001]108号)。市局各征管分局、稽查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见,积极探索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
  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2001]57号、省地税局浙地税发[2001]108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订了以下提高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实施意见,请予贯彻落实。
  一、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据调查分析,我市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烟草、房地产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高等院校;
  (四)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各征管分局在今年普遍落实个人所得税扣缴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上述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1、局要对上述行业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列出名单在12月底前报市局税政科。
  2、要对上述高收入单位核发市局统一制作的个人所得税重点掊源户代扣代缴证书,进行一次缴责任的再落实。
  3、对述高收入行业单位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及时贯彻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
  4、上述高收入行业单位的工资发放管理软件必须报分局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需求设置是否准确,功能是否完备。如设置功能不完备的,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如无法修改或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使用市局信息中心研制的工资发放软件。
  5、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兑付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充分调动办税人员的积极性。
  市局信息中心要协助征管分局完善上述高收入行业单位工资管理软件,并尽快一发套实用性强的工资管理软件,无偿提供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目前,我市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在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
  (二)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工程师;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包工头)、企业承包、承担人员和供销人员;
  (四)高等院校教师;
  (五)医生、厨师等具有专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六)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为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各征管分局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通过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控管对象。对国税发[2001]57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收入个人逐步纳入重点控管范围,在2001年12月底前,征管一、二分局要确定至少各100名(要求以上六类人员基本齐全),征管三、四分局要确定至少各30名的上述高收入个人作为各分个人所得税重点控管对象,并按照浙地税发[2001]108号文件的要求在2002年3月底前建立高收入个人的纳税档案,督促高收入个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其上一年度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2、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对确定的高收入者个人各分局要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待省局《税友2000》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开发使用后,能迅速录入计算机,形成监控能力(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3、各分局要对确立的高收入者举办个人所得税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答疑难问题,使他们能准确计算应缴税款和清楚申报程序。
  4、做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税发[2001]57号文件的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前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以上的未分配利润,从2002年1月1日起,将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有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利润分配情况报各征管分局备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5、严格区分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的公务费用和个人消费支出,重点区分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用、小车费用(凡车辆登记为个人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能列入生产费用);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准确区分公务费用和个人消费支出的上述人员,一律按上述总费用的50%比例核定为个人消费支出,并入上述人员当期的个人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对不能按规定建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个人或者申报收入明显不合理的高收入个人,各征管分局要根据同地区、同行业高收入个人的收入从高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7、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源泉扣缴,由被挂靠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程收入0.8%的个人所得税。被挂靠单位应扣未扣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本条从2002年4月1日起改按金地税政[2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8、市区酒家、饭店、宾馆实行厨房承包方式的,发包酒家、饭店、宾馆应按4%的预扣率全额预扣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私营饮食企业的厨师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低税额见附表二)。
  三、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自2002年起,稽查局要继续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把高收入行业列为专项检查的必查对象,不但要对高收入行业单位的扣缴情况进行检查,而且要对高收入个人实施检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业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身份证件

名称号码

 

 

   

 

 

   

 

 

服务单位

 

 

   

 

 

专业职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主要收入

   

 

 

 

家庭

成员

                    人,社会关系:

 

 

 

 

 

  附件二: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 甘地税[2000]96 2000/11/2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 甘地税三[2001] 2001/7/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规 津国税所[2001] 2001/2/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 甘地税三[2001] 2001/8/1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 黔地税发[2007] 2007/3/13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辽财预[2006]55 2006/8/3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 津地税所[2003] 2003/3/2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 云地税二字[200 2006/2/2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收入单位个人所得税 金地税政[2002] 2002/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地税发[2001] 20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