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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3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6-12
法规类型: 改制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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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市本级实际,依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按《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集资利息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56号通知精神,扣缴义务人将属于个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以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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