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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3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6-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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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转发给你们,市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从2000年1月1日起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市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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