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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5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5
实施时间: 2000-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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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169号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说的“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免征标准定为36000元,即:除破产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含3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6000元的,按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1]209号函规定,2001年起就超过36000元的差额部分按以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市本级其他企业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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