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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市区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女工生育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规[2004]13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2-8
实施时间: 2004-12-8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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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女工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将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为规范征缴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交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所属时间
  从2005年1月1日起,三项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统一实行按月征收,当月收上月;失业保险费自2005年4月起实行按月征收,当月收上月,其中,2005年1-3月的失业保险费于4月份一次征收。
  由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原在市社会劳动保障局下属的二个单位管理,征收属期不一致,因此,2005年1月份,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所属期是2004年10月-12月;工伤保险费所属期是:市属单位2004年12月,原金华县属单位2004年10月-12月,原开发区属单位2004年7月-12月;女工生育保险费所属期是:原金华县属单位2004年10月-12月,原开发区属单位2004年7月-12月,市属单位全年已缴清,不再征收。
  二、征收程序
  1、200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三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或《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表》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在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市商业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开立账户,或者使用已在上述三家银行中开立的账户作为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与选定的银行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扣缴税款协议书》。如用人单位为纳税单位或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将缴税(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账户作为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用人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足相当于应缴税费(包括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女工生育保险费)的资金。
  3、地税部门每月根据用人单位申报,并经三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样的征收方式,地税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在用人单位指定的账户中扣缴。扣款成功后,由开户银行及时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加盖银行收(转)讫章给缴款单位,作为缴费凭证。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存足应缴税费,使地税部门在每月10日前,无法从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用人单位应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视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应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费额2‰的滞纳金。
  5、如参保单位是纳税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在参保登记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并将税务登记证号码录入系统;如不是纳税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主管税务分局,并将所属的主管税务分局名称录入系统。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的应征数据提供给地税部门;市地税部门应实时(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数据。
  四、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劳动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紧密合作、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基金征管的监督检查;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等。
  2、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催缴、补缴工作;负责对欠缴、逾期不缴、拒缴等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负责在次月1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已缴纳金额及与缴费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数据;负责社会保险费账户的记录、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等。
  4、人民银行国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纳入库工作;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国库划解工作;及时向财政、地税等部门反馈社会保险基金入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划拨业务;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对账工作,基金收入对账工作由人民银行国库与地税部门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浙银发[1998]218号、浙财预[1998]22号)文件操作,并抄送财政部门两份。
  5、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划缴人民银行国库。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国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五、欠费及缓缴费款处理
  实行地税征收前,用人单位欠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负责催缴,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并予以积极配合。
  原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的,由经办机构负责督促缴款计划的实施。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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