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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个体双定户税收定额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征函[2004]1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6
实施时间: 2004-4-6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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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省局征管处2004年工作要点和3月初全省征管工作会议的精神,省局2004年将对TF2000进行升级改版,并对双定模块和定额核定操作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浙江省国税局2004年提高了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鉴于我局2003年度个体双定户定额期限在3月底已到期,为保证双定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和2004年度定额调整工作的衔接,现就2004年双定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定额调整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2、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开始,全省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到月销售额5000元,从事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3、增加“邮电通讯业(城)-速递”个体行业,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4%,水利建设基金0.1%,综合税费率4.43%
  二、2004年定额调整工作的操作要求
  1、由于2004年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各税务分局应对2003年度月定额不到新起征点的业户进行清理,重新核定营业额。凡达到起征点以上的,按实际核定指标录入;达不到月销售额起征点的,按不到起征点个体户,将月营业额录为0。
  2、为加强对双定户定额核定的规范管理,今年对交纳营业税的主要行业和砖瓦生产企业的定额按行业进行调整,每季确定几个行业进行调查核定。
  3、对工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部分实际营业额变化较大的业户进行调查核实,重新核定营业额。
  4、为简化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其余不进行定额调整的业户,可用双定模块“批量产生定额”菜单进行批量核定操作,按上期的定额核定。
  5、2004年度双定户定额核定的期限暂定为12个月,即2004年4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各税务分局在每个月月底前,可将新办业户和需要调整定额的业户按双定程序进行核定外,其他业户用双定模块民主评议的“批量产生定额”菜单按月进行批量核定操作。
  三、2003年度个体税收双定调整工作计划安排。
  1、调整定额的行业和时间安排如下:
  2季度:4月娱乐业(网吧)、5月汽车租赁业、6月砖瓦企业
  3季度:7月餐饮业(饭店、酒家)、8月旅店业、9月个体诊所(包括个人挂靠的门诊部)
  4季度:对下年度的定额工作作出安排,开展重点户的定额调查,并提出1季度要调整定额的行业的调整意见。
  2、4月20日前市局将调整的双定指标和行业营业额标准进行维护。
  3、每月20日前各税务分局对有关双定户提出定额调整调查评议意见,并在每月23日前将调整定额业户的资料录入双定模块,市局征管处进行定额审批。按季调整的行业在每月18日前提出定额调整调查评议意见,报市局评议,在每月23日前将调整定额业户的资料录入双定模块,市局征管处进行定额审批。
  4、每月24-26日各税务分局对其他业户用双定模块民主评议的“批量产生定额”菜单进行批量核定操作,市局进行定额审批。
  5、每月月底前各税务分局打印《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双定户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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