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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税企联络员和“一窗式”服务相关试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征函[2004]3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9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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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税企联络员和“一窗式”服务相关规定(试行稿)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税企联络员和“一窗式”服务相关规定(试行稿)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税企联络员和“一窗式”服务相关规定(试行稿)中的“日”统一为工作日。
  三、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1、税务文书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稿)
  2、征收方式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稿)
  3、注销税务登记及停(复)业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稿)
  4、发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稿)
  5、个体经营人员等自然人减免税(费)审批规程(试行稿)
  附件1:税务文书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稿)
  一、延期申报文书受理
  1、窗口经办人员受理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审核后进行受理文书登记,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电子文书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的,由系统维护员监控受理。
  2、办税服务科在通知纳税人按上期(上月或上年同期)实际缴纳税款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3、纳税人按上月或上年同期实际缴纳税款申报预缴税款后,经办税服务科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核准意见,打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凭纳税人提交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发给《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未准的退回纳税人。
  4、办税服务科将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
  二、延期缴纳税款文书受理
  1、窗口经办人员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根据纳税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向其发放《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及资产负债表;
  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必须在申报期满的三天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2、窗口经办人员对纳税人送验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并进行受理文书登记,同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3、办税服务科科长将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于征期结束前两天制作《缓缴税款申请汇总表》的电子与纸质文档,报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核。
  4、征管处对分局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资料进行审核,编制《缓缴税款申请汇总审核表》,报市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5、办税服务科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在3日内通知纳税人,并打印《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未准的通知其及时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办税服务科将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
  三、减免税文书、所得税纳税调整、抵免类文书受理
  1、窗口经办人员受理纳税人各类减免税文书的申请,发放《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其提供或查验以下资料:
  ①企业书面申请(上报省局审批的);
  ②依据申请减免内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见涉税项目一览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2、窗口经办人员对纳税人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阅。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资料后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文书登记,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并于受理次日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移交税企联络科审核。
  3、税企联络科接到《税务文书传递单》及纳税人有关资料后在15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经综合管理科汇总审查,提交分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1)属于分局审批的项目报分局局长审批。
  2)属于市局审批的项目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核,提交分管局长审批或经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呈报局长审批。
  3)属于省局审批的项目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核,提交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局长签发后上报省局审批。
  4、各级审核部门除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外,应进行减免税资格认定,还应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标注有关减免税种、减免类型、减免幅度、减免期限。
  5、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的,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转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应于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税服务科依据核批的减免税种、减免类型、减免幅度、减免期限,制发《减免税批复》。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
  6、办税服务科将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
  四、退税、抵税文书受理
  1、窗口经办人员凭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向纳税人发放《退税申请书》或《抵税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①完税凭证复印件;
  ②批准文件(如减免税批复等);
  ③税务部门已核实的各类清算表、结算表、处理决定书;
  2、窗口办税人员对纳税人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并进行受理文书登记,同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涉及政策性退税、减免税退税、当月税款重复申报的退税、社保基金重复扣款的退税由办税服务科对纳税人有关资料在2日内进行审核,其余的退税项目办税服务科应于受理次日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送稽核评估科,稽核评估科接到《税务文书传递单》及纳税人有关资料后在10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办税服务科或稽核评估科对纳税人的退税审核意见分别汇总后报分局领导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批。属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经核准后,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到“窗口”领取签署意见后的《退税申请书》。
  4、纳税人有多缴税款且有与多缴税款同税种、同级次的欠税,或纳税人要求将多缴税款抵缴下期税款时,由纳税人填写《抵税申请审批表》,分局办税服务科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报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抵缴。
  5、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报送资料退回纳税人。
  附件2:征收方式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稿)
  窗口经办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时,向纳税人发放《征收方式认定审批表》,并根据纳税人自报情况进行征收方式初始认定。
  一、新办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初始认定
  1、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的基本原则
  1)新办纳税人经济性质是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
  2)新办纳税人经济性质是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的企业,征收方式认定为查账征收且所得税按预征率征收;表中项目全部合格的其他单位,征收方式认定为查账征收且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3)纳税人填报表中第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第2、3项均不合格的企业,征收方式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
  4)纳税人填报表中第2项合格,第3项不合格的企业,按预征率。
  2、窗口经办人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征收方式认定审批表》自报情况进行征收方式初始认定,并对认定为查帐征收的企业在TF2000中登记所得税征收方式。
  3、窗口经办人员初始认定新办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后,办税服务科应在2日内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方式分别汇总,并填写《内部工作联系单》移交分局个私管理科或税企联络科。个私管理科和税企联络科应在接到《内部工作联系单》后6日内到户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意见返回窗口。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核实意见,在TF2000中进行征收方式认定修改,对查帐征收企业进行税种登记,对定期定额户进行资质认定和定期定额管理。修改后征收方式与初始认定有变动的,税企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应手续。
  二、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变更
  1、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变更分两种情况:
  A、纳税人自己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征收方式变更;
  B、税企联络员实际管理过程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变更;
  2、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变更,税企联络员均应到企业实地核实,出具核实报告。
  由窗口经办人员受理的,窗口经办人员应对纳税人送验的证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阅,符合要求的,进行文书受理并登记后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当天及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送相应税企联络科或个私管理科。应于6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3、税企联络员应根据核实情况在《征收方式认定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论一栏填写审核结论,同时根据认定原则签署认定意见。
  4、对核实后应进行征收方式变更的纳税人,税企联络员应在2日内制作《内部工作联系单》随同《征收方式认定审批表》及核实报告等有关资料移交办税服务科。
  5、办税服务科应于2日内将有关信息进行修改,制作《内部工作联系单》告知税企联络科或个私管理科,由税企联络科或个私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并进行管理。
  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及停(复)业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稿)
  一、适用范围:
  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
  2、停(复)业适用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的停、复业管理。停业审批实行当场办结。
  二、操作办法
  1、窗口经办人员根据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或停业申请的不同情况,分别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停业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递交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b)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c)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的情况下,应提供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2、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停业申请审批表》的内容、所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窗口经办人员收回应缴销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停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发票缴销处理意见。
  1)属查帐征收纳税人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发给纳税人,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资料移交纳税评估科。纳税评估科对申请注销的查帐征收纳税人进行稽核,出具税务登记注销稽核报告,并在纳税人缴纳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处理意见,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加盖公章,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注销稽核报告移交办税服务科。
  2)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窗口经办人员应对申请注销或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缴纳税(费、基金)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进行查询,未结清的,应将所欠款项进行清缴;已结清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停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注销登记或停业。
  4、办税服务科根据已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到TF2000中,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核准停业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5、定期定额户复业操作程序
  1)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填写《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录入TF2000,发给纳税人《核准延期复业通知书》。
  2)对纳税人提出复业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将复业信息录入TF2000,打印《复业单证领取表》,并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等填列到《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交给纳税人。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也未申请复业的,个私管理科应从核准停业终止期限之日起,将纳税人视同已经恢复正常营业,通知相关纳税人,并打印《停业期满复业纳税人清单》报送办税服务科在TF2000作复业处理。
  6、办税服务科应在次日将办理的税务登记注销或停业、复业、延期复业情况,制作《内部工作联系单》通知税企联络科或个私管理科。
  7、个私管理科应在收到办税服务科《内部工作联系单》的七日内,对注销或申请停业、延期复业、未按时办理复业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实地核实和管理。发现违章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制作《内部工作联系单》通知办税服务科恢复经营状态。
  附件4:发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稿)
  按照“一窗式”服务业务重组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明确业务流程,规范发票购领、缴销、用票核定、归档以及具名发票印制的管理,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发票用票核定及发售、缴销:
  各窗口均可进行发票的初次核定及发票的发售,工本费的收取与结算工作。
  1、各窗口受理发票初次领购申请,向申请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发放《发票购领簿申请审批表》,各窗口受理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查验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其他所需证件后,进行用票核定,确定发票使用种类并进行初次用票核定,一般每类发票核定一本(公路货运发票除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减后发放《发票购领簿》。
  2、纳税人变更发票用票核定,需向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经办税服务科长审批后,由窗口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并通知纳税人。对超过三个月未缴销的用票户,税企联络员应负责用票情况跟踪报告。
  3、对实行“交旧购新”方式的纳税人,要求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并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累计填开金额,核对无误后录入电脑,并收缴已用发票。发现违章行为,符合简易处罚条件的,由窗口处理,其他的由后台处理。
  4、各窗口对采用定额加发票全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超定额开票”中开票,按规定征收税款。
  5、各窗口对符合领购条件的,按规定的用票信息销售发票,并将售票信息打印在《发票购领簿》上,同时打印出《工本费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第二、三联交给购票人。
  6、购票人凭《工本费专用发票》第三联到发票发放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相应发票。
  二、具名发票印制审批
  1、申请具名发票印制的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具名发票票样;
  (2)《发票缴销清单》(初次申请的纳税人除外);
  (3)《具名发票印制审批表》;
  2、窗口经办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指出不合格原因,并退回纳税人。初审合格的,在TF2000"涉税文书"模块进行受理文书登记,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3、窗口经办人员应于受理当日制发《税务文书受理登记表》将《具名发票印制审批表》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给税企联络科,由税企联络员进行核实,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调查。税企联络科核实后应出具核实意见,经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4、市局征管处审批后,根据审批情况作如下处理:
  1)不符合条件的,在TF2000中作“不同意”批复,资料退回分局;
  2)符合条件的,在TF2000中进行“同意”批复后,通知定点印刷厂印制并电话告知分局办税服务科。办税服务科收到印刷厂印制的发票或通知后,由窗口经办人员通知企业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发票购领簿》等到窗口或印刷厂领取发票,并在TF2000中办理相关手续。
  三、发票的归档管理
  各窗口每日将回收的发票按15位进行编号,如“200401020300004”其中第1-6位表示缴销年月,第7-8位表示分局编号,第9-10位表示操作人员编号,第11-15位表示缴销发票顺序号。窗口人员将编号分别记录在《发票购买、缴销申请表》及已用发票票脊上,每二十本一捆存档,办税服务科每月底将《发票购买、缴销申请表》装订成册归档。
  附件5:个体经营人员等自然人减免税(费)审批规程(试行稿)
  适用范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员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未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和烈属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
  1、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上述人员向窗口经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的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区别不同情况,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盖有劳动就业部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退役士兵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随军家属应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4)、军转干部应提供师以上部队发放的转业证及复印件;
  (5)、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及复印件
  (6)、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烈属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抚恤证及复印件。
  2、未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残疾、烈属个人向窗口经办人提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烈属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审批表》;
  (2)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抚恤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比照一般企业的减免程序。
  二、受理
  窗口经办人对纳税人送验的证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TF2000中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受理文书登记(其他文书登记中受理),将有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次日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个私管理科或税企联络科。
  三、审批
  1、个私管理科或税企联络科接到《税务文书传递单》及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1日内审批完毕并送个私管理科或税企联络科。
  2、个私管理科或税企联络科在1日内将审批信息录入计算机,制作《减免税批复》一式二份,连同《税务文书传递单》在当天交窗口经办人员。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
  3、个私管理科每月将享受税收优惠扶持人员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备案。
  4、税企联络科按季编制《残疾、烈属个人减免税批件统计表》报市局备案。
  5、有关资料归档。
  四、流程图
  (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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