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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征管系列行政处罚操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征[2004]11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2
实施时间: 2004-10-12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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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有关处室、中心,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涉及税收征管违法违章事项的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现就地税征管系列行政处罚具体操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税务分局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等)、纳税申报,开展财务管理,领购、缴销、使用、保管发票等涉税事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提请人:
  税务行政处罚按照“依职责、按流转环节确定提请人,窗口统一开具罚款收据”的原则进行。具体为:属窗口受理环节直接办理的业务,由窗口经办人员直接处罚或提请处罚;属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的,如纳税人应登记未登记、应上报未上报、应申报未申报、应验换证未验换证、应按规定使用或缴销而未按规定使用或缴销等,由税企联络科或个私管理科联络员提请,其中新办企业在落实到税企联络科前,由稽核评估科提请;稽核检查环节发现的,由稽核人员提请。
  三、操作程序
  纳税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个人合伙企业,下同)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涉及偷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原则上须移交稽查局查处。
  窗口工作人员发现了违章事实,如果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应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移交税企联络科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
  1、简易程序
  1)窗口经办人员在发现纳税人有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等)、发票管理(领购、缴销、使用等)、上门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违章行为并要实施税务行政简易处罚时,由窗口经办人员填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易)》交纳税人;未申报的纳税人违章行为,由征管处在征期截止日的次日上午9时前产生《未申报企业清册》、《未开票企业清册》并转入违章库,完成案源登记后,由税企联络员在【基层考核】模块中查询出应处罚清册,并据此逐户填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易)》,按文书送达程序送达文书,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接受处罚。
  2)如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窗口经办人员或税企联络员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同时填制《陈述申辩笔录(简易)》,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3)窗口工作人员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交由当事人签字并要求其将罚款缴到指定的银行帐号中,窗口人员凭缴款回单填开《税收罚款收据》交给当事人。
  2、一般程序
  1)办税服务科窗口人员发现需要开展实地调查的违章行为,移交给相关联络科室,由联络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在实施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必要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3)对纳税人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填制《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将《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稽核评估科审查。
  5)审查人员收到调查人员移交的资料后,应进行核对,办妥交接手续。
  审查人员经审查确认后,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稽核评估科科长审核确认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分局局长审批。
  审查人员应当自收到调查人员移交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终结。如发现《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应将有关资料退回调查人员重新补正。
  6)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1)属于税务分局处罚权限的,经分局局长批准后,以拟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分局局长批准意见后七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应文书。
  (2)超出税务分局处罚权限的,经分局局长审批后,应及时将《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征管处审核。
  7)市局征管处审核后,经分管局长批准,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分管局长批准意见后七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相应税务行政处罚文书。
  8)处罚决定执行
  (1)稽核评估科经办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送达当事人,取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当事人将罚款缴到指定的银行帐号后,窗口人员凭缴款回单填开《税收罚款收据》交给当事人。
  四、其它要求:
  1、在处罚过程中制作的税务文书,必须有签名人、签署日期、制章规范。办结的违章处罚资料应及时存入户管资料夹中。文书是手工填制的,应由办税服务科工作人员在开具《税收罚款收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到TF2000系统中。即在TF2000系统中体现处罚过程。
  2、操作步骤:
  (1)案源管理:在【行政处罚】模块的[案源管理]菜单中进行违章登记,即录入企业编码、违章类型和违章原因后按〈保存〉(自动转违章的除外)。
  (2)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警告]的下拉式菜单中点点击[文书管理]子菜单,在“案件选择”的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的案件,点击〈新建〉按钮,在出现的对话框中选择《限期改正通知书》,点击〈确定〉,然后对该文书进行编辑,保存文书后点击〈发送〉按钮,流转成功后点击〈回证〉按钮,制作送达回证。
  (3)进入处罚程序,制作相关文书。视适用程序在[简易程序-文书管理]中填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易)》、《陈述申辩笔录(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在[一般程序-文书管理]中填制《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点击[文书制作]子菜单,选择相应案件,点击〈新建〉按钮,在出现的对话框中选择适用的文书进行编辑、经过〈发送〉、〈回证〉后退出。
  (4)文书审批。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一般程序]下拉式菜单中点击[文书审批]子菜单,计算机能根据文书流转记录中的记录自动提取待批文书,包括待批复的和上一级批复不同意而退回的。点击〈批阅〉按钮,对文书进行修改,签署批阅意见,点击〈同意〉或〈退回〉按钮,文书生效。
  (5)罚款罚没录入。在[执行结案]的下拉式菜单中点击[罚款罚没录入]子菜单,选择相应案件,点击〈增加〉,对每个项目进行数据录入,点击保存后退出。
  (6)征收开票。在[申报征收开票]-[开票管理]-[违章开票]中开票(若已手工填开的,必须输入原税票号码,用白纸打印出该笔罚款,留下销号依据);
  (7)税票销号。江北、江南分局应在系统开票当日报计财处销号,汤溪、孝顺分局也应在系统开票当日自行销号;
  (8)结案及回证制作。在[执行结案]的下搓式菜单中点击[结案及回证制作]子菜单,选择相应案件,点击〈浏览〉按钮对列出的文书进行查询,按〈结案〉按钮直接对该案件进行结案处理;需要制作回证的,单击〈回证〉即可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下达文书实施处罚,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移交市局选案办,列入稽查案源,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局查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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