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0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5
实施时间: 2009-1-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进一步改善民生,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省政府都先后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取消和暂停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了便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等文件精神,将国家和省清理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并予以公布(具体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酌情予以保障。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清理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清理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建标字第315号 1992/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五批不征营业税的行 桂财税[2007]85 2007/9/2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 渝财综[2001]40 2001/3/1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津财综[2005]9号 2005/1/1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2]47号 2012/7/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 沪府发[2008]26 2008/7/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3 1992/4/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大政发[2009]6号 2009/1/1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