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0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局对建筑业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工作要求,对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业纳税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市范围承接的工程项目,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凡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56号)文件规定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将转为代开票纳税人,相关纳税人需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应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请上述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两日内,携带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建筑业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
  南京市地税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货物 舟地税函[2008] 2008/2/2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4] 2004/11/29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杭地税征[2006] 2006/1/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浙地税函[2006] 2006/1/1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沪地税货[2010] 2010/1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0/9/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 赣地税发[2010] 2010/2/1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黔地税发[2007] 2007/8/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 湘地税函[2007] 20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