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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险[2004]31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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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经费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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