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药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劳社医[2004]1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7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35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287号)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或部分药品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不超过1个月量。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自制制剂,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未经审核同意的自制制剂,在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使用的,由参保人员自费;未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使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
  (二)制剂品种名称、规格、剂型、处方组成、处方来源、临床作用、质量标准。
  (三)价格权限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第七条 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印发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杭劳社医[2002]288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湘医保发[2021] 2021/8/9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 津医保局发[202 2020/11/23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 甬劳社医[2009] 2009/5/1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3年度医 苏人保规[2013] 2013/1/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 大人社发[2011] 2011/1/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函[2023] 2023/8/1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 1999/5/12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 津医保局发[202 2024/5/7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医保发[2021] 2021/10/19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有关 青劳社[2005]25 200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