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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社[2004]24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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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征管分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宁波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市本级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缴标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费率浮动档次标准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各区税务机关负责按月征缴,具体程序如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于每月征收期前将当月应征工伤保险费数据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入库的工伤保险费按旬解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市级及各区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及各区经办机构反馈当月工伤保险费收入明细数据。
  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征收基本资料齐全,数据准确,报表及时完整。
  四、基金管理
  1、市级及各区经办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资金存量应保持在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支出额水平。
  支出户的用途为: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接收上级经办机构的下拨基金。
  2、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支出户。
  各区经办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
  3、市级及各区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的支付标准,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用转帐方式结算工伤保险金。各区经办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每季度首月的10日和新年度首月的10日前,将上月、上季度和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汇总上报市级经办机构。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的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执行情况的管理,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
  5、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户基金收支运行,监督经办机构的收入划解和支出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审核,按时拨付,及时对帐。
  各区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本级统筹的次月,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2004年5月1日前)结余额解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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