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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8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3
实施时间: 2005-5-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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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按照规定做好2005年的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新办企业征收方式的初次鉴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逐户进行,不得一律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已经进行年度征收方式鉴定的,为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年度内一般不作大的调整,但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现行征收方式界定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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