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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16
实施时间: 2008-7-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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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招投标中心:
  现将《嘉兴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嘉兴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每年公布的《嘉兴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的方式通知主管部门。
  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组织形式,其采购方式和执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头处(科)室,成立由内部纪检、审计、财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小组,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确认。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二)汇编并落实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编报本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
  (四)管理本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并受理有关质疑事项;
  (五)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
  (六)申请拨付采购资金;
  (七)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但自行组织采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第八条 委托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发生的代理费,从相应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中列支,有关代理费的计费标准、金额、付费方式等应在主管部门与中介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代理费超过2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第九条 对于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类项目,统一进市招投标中心场内交易,实行“三统一”:
  “统一发布信息公告”: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及更正事项等,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按《嘉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给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统一开标评标及谈判场所”:开标评标及竞争性谈判活动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的开标室和评标室内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统一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有关技术和经济专家,统一由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随机抽取。
  以上进场交易涉及的公告费、场租费统一免缴,专家评审费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支付(由市发改委专门批准立项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第三章 程序管理
  第十条 落实采购资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实施前确立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并落实相应的采购资金。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解决的,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在市财政部门发送“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前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一条 编报采购计划和采购委托清单。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清单,并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对于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在报送采购委托清单的同时,应对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资料。
  第十二条 发送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市财政部门对采购委托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委托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后,以“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形式发送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并抄告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主管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发送的“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委托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按规范程序进行编制采购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采购内容等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于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备案,采购文件于发布前送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于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统一编码、备案。
  对于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凭市财政部门发送的“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向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科申请统一进市招投标中心场内交易。按照市招投标中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登记、提交信息公告内容、确定开标评标或竞争性谈判具体时间和场所、抽取评审专家等手续。
  第十四条 支付采购资金及委托代理费。采购完毕后,采购单位凭财政部门加盖备案章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中介代理机构提供的发票,向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申请支付委托代理费。凭财政部门加盖备案章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向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和委托代理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和中介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整理保存采购资料。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结果、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资料,按采购项目进行整理并完整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审计,监督到位。同时,应主动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3、采购代理委托情况;
  4、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公告情况;
  5、“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明确的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执行和变更审批情况;
  6、采购代理委托协议、采购文件等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7、评审专家组成和使用情况;
  8、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9、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10、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采购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3、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公告情况;
  4、采购代理委托协议、采购文件等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5、评审专家组成和使用情况;
  6、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7、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8、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9、被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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