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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6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外[2005]17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5-10-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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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六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国税管四[2005]10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39号)的规定,经审核,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82878300元(其中增值税55015456元),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按下列设备金额的40,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浙江新昌海尔斯服装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经营范围与外经贸批准书中的投资项目不符,暂不予审批。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后企业若又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其已退税款应从上述已同意抵免的国产设备价款中扣除;已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则应将其相应的已抵免税款补缴入库。
     企业名称        同意抵免国产设备金额
  1、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  8679200元(其中增值税782126元)
  2、新昌明豪机械有限公司  28830000元(其中增值税4051498元)
  3、浙江新春轴承有限公司  52637500元(其中增值税7648184元)
  4、新昌新皮尔轴承有限公司 29710600元(其中增值税4316925元)
  5、浙江富日泰轴承有限公司 263021000元(其中增值税38216723元)
       合计       382878300元(其中增值税55015456元)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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