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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所[2006]3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2
实施时间: 2006-2-22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0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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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年利率8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二、纳税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费用,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利息的,应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整利息收入应不低于年利率558。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的离退休人员有关退养费用,是指企业为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支付离退休人员的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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