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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茶叶行业税收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流[2006]6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6
实施时间: 2006-3-2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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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计征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管理,根据省局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茶叶行业税收专项整治,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进一步规范茶叶行业税收秩序,提高茶叶行业税收征管水平,促进我市茶叶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结合治理工作,探索特殊行业税源监控办法。
  二、存在问题年初,市局对茶叶行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茶叶收购企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整体税负严重偏低;
  二是购销税率混乱;
  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监管措施执行不平衡,总体状况较差;四是存在收购凭证大额填开,个人借款与应付账款余额偏大的现象;五是部分企业存在偷税嫌疑。
  三、工作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现将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06年4月30日前)为宣传发动和纳税户自查。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利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外进行广泛的宣传,制订“自查方案”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明确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政策界限和法律责任;同时要耐心细致,积极引导,加强辅导和督促,使纳税人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自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按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二)第二阶段(2006年5月30日前)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单位要抽调力量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市局本次调研中发现的存在偷逃税嫌疑的企业,以及其他问题比较严重又自查、整改不认真的企业。
  (三)第三阶段(2006年6月10日前)分析总结阶段。各单位认真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探索特殊行业税源监控办法,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6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流转处和稽查局。
  同时市局将开发收购发票开具、比对监控软件,把收购发票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税收指标体系和税收管理模型,实行长效监控。这项工作嵊州市局已作了有益的探索,市局决定在嵊州市搞试点,适时在全市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茶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同时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收购发票管理。
  (二)整治有力,措施到位,讲求实效。在企业自查的过程中,各单位应逐户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认定,对同一种货物作出统一的税率鉴定,决不允许同时实行不同的税率。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索取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稽查打击力度。对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典型企业,要公开曝光,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作用。在打击和防范同时,积极探索农产品税收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
  (四)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收购单位未按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达到一定数量的,县(市)局报经县(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市本级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要讲究方式方法。由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三农”问题,各单位要讲究方法,碰到疑难问题及时请示。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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