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流[2006]7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
实施时间: 2006-4-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绍兴市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调整方案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市局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全市车辆购置税的征管业务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所有应税车辆均向车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项
  1.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税汽车、电车、挂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受理地点由市局调整为车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中5月份为过渡时期,纳税申报市局和车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可受理。
  2.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计划调整,按年度计划减2006年1至5月份实绩按比例分解到各县(市)局。
  (二)调整事项的相关工作衔接
  1.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发证的单位应一并做好征税车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征收业务调整后,车辆发生转籍、过户的,由车辆档案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2.2006年5月1日以前的车辆档案,由市局移交给车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由车辆档案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3.自2006年5月1日起,对绍兴地区内跨县(市)交易和迁移的车辆也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4.已完税车辆发生遗失补证情形的,由车辆档案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补证。
  5.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各县(市)局车购办窗口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6.征收过程中遇有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局计征处反映,由市局计征处暂定计税价格后通知各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7.网上预申报系统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由市局计征处负责导入。
  (三)不作调整的事项全市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仍由市局计征处统一负责采集。
  二、调整工作涉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制定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调整的具体方案,部署和分解业务范围调整带来的各项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负责调整后车辆购置税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培训。负责公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具体受理地点的变动调整。
  (二)市局人教处:指导各单位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人员的调配工作。
  (三)市局计征处: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划转的衔接工作,具体辅导各单位的征管业务操作,指导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车购税征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向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今年以来无核定计税价格,暂按自定价格征税车型的信息资料数据库。根据调整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需要,发放完税证明和完税凭证,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机制是否合理、完善。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缴款帐户的开立。指导和规范车辆购置税征、退税业务的核算、结报、缴库、统计以及车辆购置税征税章的使用管理。根据调整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需要,印制和发放相关的表、证、单、书。
  (四)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最新汽车、电车、挂车最低计税价格及无核定计税价格按暂定价格征税车辆的数据库下发工作。
  (五)各县(市)局:根据调整后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的需要,合理调整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场所,选择合适的车辆档案资料存放地,增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人员和用于车辆购置税征管的相关设备。熟悉车辆购置税具体征管业务,负责与当地开户银行联系落实税款收款缴库的衔接。负责对当地车辆经销商网上预申报业务操作培训。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当地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于4月1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地址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 京国税发[2006] 2006/11/4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8/8/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 京国税发[2009] 2009/11/16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18/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京国税函[2004] 2004/12/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 粤国税电[2004] 2004/12/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 琼国税发[2005] 2005/7/1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车辆 津财规[2018]16 2018/9/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 京国税函[2005] 2005/3/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 内国税计字[200 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