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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29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12-8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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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日前,市局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33号),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把关征收。近段时间来,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目前,个别区县局对此项工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仍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衔接,影响了全市工作进程。从全市近几年的情况看,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不尽理想,代征情况也较为混乱。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借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力量来加强控管,堵塞漏洞。全国其他省市的实践经验也证明,推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把关征收是解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难点的有效办法。各区县局要站在依法治税的高度,克服轻小税种和怕麻烦的思想,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尽快把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控管机制建立起来。
  二、征管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终止代征关系问题。市局[2003]233号文要求各区县局在年底前终止与其他单位的车船使用税代征关系,目的是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但目前少数区县局未能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衔接好把关征收工作。为防止税收流失,在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衔接好该项工作之前,可暂不终止原有代征关系。
  (二)把关环节问题。已入户车辆的把关首先应在第一环节,即交警支(大)队在签章时就要审查其纳税情况,督促纳税人就地补缴税款;新购车辆在入户时把关,即新车在申请入户取得车牌号码时由车管所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待其领取牌照时再审查其纳税凭证。
  (三)把关凭证问题。经进一步了解,车辆的年检审方式各地不完全一致,有的不需要车辆到现场。因此各区县局应结合实际,与车管所、交警支(大)队协商,在坚持核发缴(免)税标志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凭证作为审查把关依据,如完税证、缴款书、完税证明等,以保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关时有据可查。
  (四)农用车辆税收问题。目前,我市农用车辆(指挂“重庆A”和“重庆B”牌照的车辆)由农机部门负责办理入户和年检审手续。在市局未与相关部门达成把关征收协议之前,各区县局按照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三、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审把关征收后,有的纳税人可能一时不理解、不适应。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尤其是在确定缴税地点上,要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就近选择和指定缴税地点。有车管所的区县,所在地的区县局应尽量在车辆管理所设置征收点,方便纳税人缴税。各办税场所不得因为不是征收期、没有缴(免)税标志等原因拒绝受理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得发生纳税人无处缴税的情况。
  四、主动联系,加强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关征收只是协税护税。各区县局应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要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政策、缴(免)税标志办理程序及使用规定、税款征收地点等情况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要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征管工作的问题。
  五、加强数据报送工作。为准确掌握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加强对比分析,各区县局应于明年1月底前将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报表格式附后,也可在市局服务器财产行为税处目录下取)。从2004年起,征收情况统计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半年或年度终了15日内,报表格式同上)。
  附件: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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