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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4]8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5
实施时间: 2004-6-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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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全面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顺利实施。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7月1日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依法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地税机关,必须在办税场所公布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凡没有公布的,都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公示的内容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请各地按省局统一规范的内容在办税服务厅或办公场所做好公示工作。
  (二)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负责受理和送达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尽快明确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和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工作,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对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省局征管处受理和组织审查,最后由省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按照总局统一的格式,及时做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定印制工作,并放置在统一的受理窗口以备申请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供网上下载。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近期暂使用本地税机关印章,等省局统一刻制下发后改使用许可专用章。但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必须加盖本地税机关印章。
  四、各级地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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