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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流[2005]12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8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5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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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现对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以下简称收购单位)财务核算管理。收购单位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副产品购销业务,设置完整的农副产品仓库台账、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必须有相关的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二、加强对收购发票开具监管。收购单位的每笔收购业务必须附该投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附收购发票抵扣联后),证明该投售者的货物确属投售者本人自产,并详细说明该投售者的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情况,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没有上述两项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单位的每笔收购业务必须在付清货款,账物相符后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以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农副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可索取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个人临时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销售给收购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开统一发票》,按销售额的4%征收增值税。
  四、规范货款结算方式。收购单位购入农副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除外),1000元以上的货款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五、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收购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未按要求开具收购发票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货款结算的,账外经营达到一定比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达到一定数量的,县(市)局报经县(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市本级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4]51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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