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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国税流[2007]101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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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规范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业务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特制定《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宣传辅导。执行中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退还增值税的项目‚涉及进出口业务的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
  第三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分为报批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报批类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项目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增值税减税和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以及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减税和免税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项目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项目优惠,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与非减、免、退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度。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虽经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增值税减、免、退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或确认,对不再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条件的,从不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条件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规范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管理。
  第二章 报批类项目申请、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项目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减、免、退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申请报告,列明增值税减、免、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办理增值税减、免、退税手续使用的表证单书按照综合征管系统的相关文书执行。
  第十一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有关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享受报批类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复核工作,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下发批准文件后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有关实地核查表格,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报批类项目申请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提供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增值税减、免、退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受理回执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增值税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核实纳税人免税条件,核实其上年享受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当年免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回已免税款。享受减税、退税优惠的,采取按年审批。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增值税减、免、退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增值税减、免、退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出的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 备案类项目申报、受理和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增值税优惠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由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和登记备案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备案后,给纳税人开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文书受理回执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核实和登记备案工作,并发放《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告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二十条 连续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采取按年备案,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核实纳税人上年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当年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回已减免的税款。不连续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采取按次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经备案或审批的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在综合征管系统录入税务认定文书,综合征管系统税务认定模块尚未包含的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应保留纸质税务认定文书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增值税减、免、退税的批准(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的政策依据、增值税减、免、退税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增值税减、免、退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各类资料案卷,加以妥善保管,建立增值税减、免、退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和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纳税人“一户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核算辅导等工作,每年四月底前对纳税人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进行清查、核对,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退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增值税减、免、退税。
  (三)增值税减、免、退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增值税减、免、退税款;有规定增值税减、免、退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增值税减、免、退税的、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增值税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有权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月5日之前按税收年度统计汇总减、免、退税情况上报市局,并于6月10日前按会计年度统计上年度减、免、退税情况和总结报告,书面上报市局。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退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退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退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业务流程另行规定下发。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证书有效期内已免税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地调查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免税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地调查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
  (七)管理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并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独立计算,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月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证书有效期内的已免税企业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免征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免征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废旧物资免税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证书有效期内已免税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实地调查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免税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实地调查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
  (七)管理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证书有效期内的已免税企业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免征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免征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3:粮油购销企业免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及浙国税流[1999]97号文件规定的粮食(油)销售规定范围内及政府储食用植物油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政策规定,持有有关部门确定的粮油轮换供应计划等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度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主管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计划、供应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资料;3.有关部门批准文书或证明材料;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5.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认定意见的《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写《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免税的企业在《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签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
  (七)管理规定:粮油购销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免税企业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免征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免征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4: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减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证书有效期内减税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地调查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减税条件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地调查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
  (七)管理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项目独立计算,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减税产品销售额,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减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减征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的税款,不再给予减征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5:资源综合利用电力生产企业减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液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减税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地调查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减税条件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地调查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
  (七)管理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力生产企业应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产品、项目独立计算,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减税产品销售额,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减征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的税款,不再给予减征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6:其他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适用审批权限在县级税务机关的项目)
  一、优惠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其他项目。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持有有关资格证明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在取得有关批文证明后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免税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税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有关实地调查表格,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减税条件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CTAIS2.0税务认定模块尚未包含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保留纸质税务认定文书备查。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实地调查表格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项目独立计算,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减免税产品销售额,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减免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退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8年底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审批,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度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获得退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月申请退税,税务机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二)资料规定:申请退税资格审批应提供: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退税手续应提供: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当年度县以上税务机关下发的退税资格批准文件;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计算表》;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税收缴款书等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
  1、办理退税资格审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地调查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退税资格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2、办理退税手续,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计算表》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同时在CTAIS2.0中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并书面签署《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转报局长室审批。在CTAIS2.0减免退税和先征后退工作模版尚未统一前,政策法规部门对森工类综合利用产品退税项目应在CTAIS2.0中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其他综合利用产品退税项目暂由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文书操作后转计统征收部门办理税款退出。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地调查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计算表》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计统征收部门应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分别核算申报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独立计算,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月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退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退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
  资格审批: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税款退还:
  森工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局长室审批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科或税务分局)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计统征收部门办理退库→纳税人。
  非森工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局长室审批→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计统征收部门退库→纳税人。
  附件8: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符合其他福利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符合财税[2006]111号135号文件认定条件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福利企业应于取得《福利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审批,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度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获得退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月申请退税,税务机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二)资料规定:申请退税资格审批应提供: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福利企业证书》或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4.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职工增减变动、相关保险费缴纳和工资支付等有关资料;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6.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退税手续应提供:1、当年度县以上税务机关下发的退税资格批准文件;2、《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认定表》;3、《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4、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职工增减变动、相关保险费缴纳和工资支付等有关资料;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税收缴款书等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
  1、办理退税资格审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核企业上年度残疾人员安置比例,结合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对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认定条件的企业,填制《福利企业实地调查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退税资格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2、办理退税手续,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签署意见,同时在CTAIS2.0中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可进行实地复核,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签署书面意见并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转报局长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税源管理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按规定登记《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管理台帐》,由计统征收部门负责税款退出。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福利企业实地调查表》、《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认定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管理台帐》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计统征收部门应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福利企业应分别核算申报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认定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退税情况,对上年残疾人比例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残疾人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
  资格审批: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税款退还: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局长室审批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计统征收部门办理退库→纳税人。
  附件9: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退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优惠内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2010年底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持有省信息产业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软件产品政策规定的企业。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应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审批,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度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获得退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月申请退税,税务机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二)资料规定:申请退税资格审批应提供: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退税手续应提供: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当年度县以上税务机关下发的退税资格批准文件;3、《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退税计算表》;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税收缴款书等资料;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
  1、办理退税资格审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实地调查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退税资格的,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2、办理退税手续,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在《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退税计算表》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同时在CTAIS2.0中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并书面签署《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转报局长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计统征收部门负责税款退出。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实地调查表》、《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退税计算表》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计统征收部门应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申报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退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退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
  资格审批: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税款退还: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局长室审批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计统征收部门办理退库→纳税人。
  附件10:其他报批类增值税退税项目(适用审批权限在县级税务机关的项目)
  一、优惠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其他项目,或按原有规定已征收税款后根据新规定可以减免税款的需办理退税的项目。
  二、业务性质:审批类
  三、适用对象:持有有关资格证明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退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四、审批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在取得有关批文证明后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审批,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度审批,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经审批获得退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月申请退税,税务机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二)资料规定:申请退税资格审批应提供: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退税手续应提供: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当年度县以上税务机关下发的退税资格批准文件;3、退税税款计算资料;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税收缴款书等资料;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
  1、办理退税资格审批,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制有关实地调查表格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如需要进行实地复核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复核结论。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退税资格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长室批准发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2、办理退税手续,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写有关实地调查表格、退税税款计算资料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注明实地调查结论,同时在CTAIS2.0中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审批,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并书面签署《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转报局长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计统征收部门负责税款退出。在CTAIS2.0减免退税和先征后退工作模版尚未统一前,政策法规部门对以先征后退口径统计的退税项目应在CTAIS2.0中进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以减免退税口径统计的退税项目暂由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文书操作后转计统征收部门办理税款退出。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有关实地调查表格、退税税款计算资料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分别留存,其他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留存。计统征收部门应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分别核算申报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建立规范的原始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每年度审批时一并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退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退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
  资格审批: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局长室审批发文→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税款退还:
  以先征后退口径统计的退税项目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局长室审批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科或税务分局)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计统征收部门办理退库→纳税人。
  以减免退税口径统计的退税项目纳税人申请→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并进行电子文书操作→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局长室审批→政策法规部门资料留档及返回→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资料留档→计统征收部门退库→纳税人。
  附件11: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免税项目备案流程
  一、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业务性质:备案类
  三、适用对象:发生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使用过的货物业务的纳税人。
  四、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发生业务并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2.原始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原值情况的证明资料以及有关购销合同协议等材料;3.销售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原入帐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购进使用的相关帐簿记录复印件;4.《纳税人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明细情况》、《纳税人出售已使用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明细情况》5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关证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全程服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经确认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予以登记备案。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指派税源管理人员专人负责核查。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统计减免税相关数据,并按季上报政策法规部门。
  (八)工作流程:纳税人提请备案→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资料确认、实地核对→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留档→→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12: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税项目备案流程
  一、优惠内容:农膜;生产销售的尿素、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业务性质:备案类
  三、适用对象:发生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业务的纳税人。
  四、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连续发生业务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按年备案。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按次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提供原始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经确认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予以登记备案。综合征管系统没有登记备案模块的情况下,为解决纳税人免税申报问题,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代为备案进行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统计减免税相关数据,并按季上报政策法规部门。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税源管理部门应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提请备案→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资料确认、实地核对→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文书操作、资料留档→→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送达纳税人。
  附件13: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税项目备案流程
  一、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批发、零售列举的饲料产品。
  二、业务性质:备案类
  三、适用对象:发生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生产销售饲料产品业务的纳税人。
  四、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连续发生业务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按年备案。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按次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提供原始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4.生产企业应提供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经确认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予以登记备案。综合征管系统没有登记备案模块的情况下,为解决纳税人免税申报问题,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代为备案进行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统计减免税相关数据,并按季上报政策法规部门。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税源管理部门应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提请备案→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资料确认、实地核对→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文书操作、资料留档→→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告之纳税人
  附件14:销售旧货减税项目备案流程
  一、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性质:备案类
  三、适用对象:发生符合减税政策规定的销售旧货业务的纳税人。
  四、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连续发生业务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按年备案。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按次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生产货物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提供原始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原值情况的证明资料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4.销售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原入帐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购进使用的相关帐簿记录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全程服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经确认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予以登记备案。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指派税源管理人员专人负责核查。综合征管系统没有登记备案模块的情况下,为解决纳税人免税申报问题,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代为备案进行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统计减免税相关数据,并按季上报政策法规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将二手车出售者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减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税源管理部门应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提请备案→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资料确认、实地核对→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文书操作、资料留档→→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告之纳税人
  附件15:新华书店免税项目备案流程
  一、优惠内容: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二、业务性质:备案类
  三、适用对象:发生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四、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连续发生业务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按年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有关部门批准组建改制、连锁经营等相关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经确认符合减税条件的,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予以登记备案。综合征管系统没有登记备案模块的情况下,为解决纳税人免税申报问题,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代为备案进行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统计减免税相关数据,按季上报政策法规部门。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每年度进行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税源管理部门应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提请备案→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资料确认、实地核对→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文书操作、资料留档→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告之纳税人。
  附件16:其他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备案流程
  一、优惠内容:1、法定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3、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4、农村电网维护费,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6、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7、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8、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9、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10、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等其他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不包含涉及进出口相关减免税项目)。
  二、业务性质:备案类
  三、适用对象:发生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其他业务的纳税人。
  四、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连续发生业务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按年备案。不连续发生业务的,按次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3.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明、有关单位介绍信、证明证件等;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全程服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核查规定: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经确认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予以登记备案。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指派税源管理人员专人负责核查。综合征管系统没有登记备案模块的情况下,为解决纳税人免税申报问题,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2.0中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代为备案进行操作。
  (五)告知规定: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负责对企业是否需要补充补正资料,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批准等事项进行告之,并将有关文书打印盖章送达纳税人。
  (六)留档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等资料留存。
  (七)管理规定: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统计减免税相关数据,并按季上报政策法规部门。
  (八)辅导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连续发生业务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每年度进行依次核算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税源管理部门应在CTAIS2.0中进行《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和《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操作。
  (九)工作流程:纳税人提请备案→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告之→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资料确认、实地核对→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文书操作、资料留档→→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通知告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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