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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流[2004]52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5
实施时间: 2004-12-25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4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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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现状,市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现状,特修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符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仓库。
  (二)纳税人年(一个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的。
  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
  第四条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经市局直属分局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直属分局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各个环节的责任。同时必须配备保管发票的安全设备(如保险箱等)和专职的发票保管员。
  第六条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一)能够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如实记账。设立的明细账必须包括:存货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业务往来款项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等账簿。
  (二)能够提供并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必须配备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帐和办理账务。
  第七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局直属分局负责市本级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市局直属分局经过对纳税人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初次认定,市局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的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认定或到期正式认定的纳税人,其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以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期限。
  第十三条 市局计统征收处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印色统一为红色。确认专用章由市局计统征收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刻制使用。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一直未营业(即处于筹备阶段)的纳税人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申请期可以延后,但必须附有关筹备阶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即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市局直属分局应通知纳税人和计统征收处,次年二月份起按销售额依照法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非商贸企业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十七条 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市局直属分局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计统征收处应按规定要求限量限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新办商贸企业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市局直属分局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市局直属分局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九条 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由市局直属分局根据日常监控,每月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直接进行案头审核、认定并通知纳税人,不再要求纳税人申请及上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由市局直属分局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会计制度建账建制、如实记账;
  (二)未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三)未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四)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逃、骗、抗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销售额依照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统征收处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整改期结束后,市局直属分局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恢复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五章清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计统征收处受理时应督促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清算表》,结清税款,缴销已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绍兴市统一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金税卡、IC卡等。市局直属分局应在其注销前应进行检查,并核实其存货和处置趋向,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存货分配给股东应按规定作视同销售货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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