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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征[2002]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31
实施时间: 2002-5-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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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企业申请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等事宜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0]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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