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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3]36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3
实施时间: 2003-1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17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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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进〔2003〕36号)精神,结合我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二条、第八条第三款中所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省局已授权市局按以下要求予以审批。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比例超过50(含)的,确实存在因不实行按月计算退税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办法造成在以后年度内无法消化未抵顶完留抵进项税额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申请,各县(市)核实后于每月22日前向市局报送一次,并附以下相关审批资料(审批后,除表一外,其他相关资料退各县(市)局保管留存):
  1申请报告;
  2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一)(一式二份);
  3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申报表;
  5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市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批准月份前已办理的预免抵税额将不再调整)。
  二、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的核实和审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进〔2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授权列入17个扩权县(市)的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审批,其他县(市)按月报送市局审批。
  (一)授权县(市)应将批准结果按月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对批准情况进行核查。
  (二)其他县(市)应在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于每月22日前向市局报送一次,并附以下相关审批资料(审批后,除表二外,其他相关资料退各县(市)局保管留存):
  1申请报告;
  2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注册开业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二(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市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批准月份前已办理的预免抵税额将不再调整)。
  三、各县(市)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附送资料以及有无生产能力、是否存在偷税、骗税、走私和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批准或上报市局批准。上报市局的应在《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的核实意见栏上写明上述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符合条件的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涉及到2003年“免、抵、退”税额调整的企业,如须市局审批的应按文件要求在年底前抓紧上报审批。
  附件: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表一)(适用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
     2、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表二)(适用注册开业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表一).doc    
附件2: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表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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