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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3]35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3
实施时间: 2003-1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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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进〔2003〕36号)精神,结合绍兴市本级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含免抵额、下同),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各出口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清算工作的要求在年底前及时入账做销售,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各外(工)贸企业应及时在年底前取得出口货物的专用税票、专用发票。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的单证申报截至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为3月31日。为此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收齐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向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度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企业也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须单独申报并注明暂未收齐核销单,单证须单独装订成册),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退税部门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对2003年报关出口的远期结汇(180天以上)出口货物,在其他纸质单证齐全并电子信息核对通过的前下,出口企业可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应在货物出口确定远期结汇时就取得,在出口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中注明,并附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申报退税(须单独申报并注明远期结汇日期,单证亦须单独装订成册)。退税部门据此予以审核通过。但在规定的远期结汇时间未结汇核销或未及时向国税部门补齐远期结汇核销单的,国税机关将扣减其应退税额(或补缴税)。
  三、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实存在因不实行按月计算退税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办法造成无法消化未抵顶完留抵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如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报我局核实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批准月份前已办理的预免抵税额将不再调整)。
  出口企业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注册开业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二(一式二份)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新成立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比例超过50(含)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向我局提出按月办理免退税办法的申请,经我局核实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批准月份前已办理的预免抵税额将不再调整)。
  出口企业申请应附送以下资料:
  1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适用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表一)(一式二份)
  2申请报告;
  3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申报表;
  5企业符合条件当月“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可由企业申请,报我局核实批准,给予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我省小型出口企业确定的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已按规定实行了12个月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内无法消化未抵顶完留抵进项税额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可由企业申请,报我局核实批准,对其2003年1月1日后申报的当年预免抵税额进行汇总合计,并与今年11月份未抵顶完的期末留抵进项税额相比较,按“从小原则”统算预免抵额和应退税额。
  对涉及到2003年“免抵退”税额调整的企业应在12月29日前提出申请,我局在12月31日核实批准,企业须在2003年12月份,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以及相关账户处理的各项调整工作。
  四、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及时掌握发票信息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申报通过率。现特要求各外(工)贸企业报送以下数据(统计表见附表):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认证发票份数。
  指出口企业单证齐全申报退税时,在2个月前认证通过的2003年8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
  其中:本期发生数是指企业本次收齐单证后,预申报的发票份数。累计数为已正式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本期发生数。(以上发票均指2003年8月1日后开具并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认证发票份数。
  指2003年8月1日后开具并已用于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份数。其份数可按出口企业每月申报纳税时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明细)中第一栏“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的合计数填报。
  (三)出口企业申报认证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
  指出口企业单证齐全已向税务机关正式申报的在2003年8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
  (四)统计表上报时间。
  2003年12月29日上午报送一次。2004年13月间,每月的14日和28日前上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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