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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国税流[2007]90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3
实施时间: 2007-3-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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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执行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办法企业),如其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主管税务机关据此按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如其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尚未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的,直接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
  二、各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同时,应做好红字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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