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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4]11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6
实施时间: 2004-8-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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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转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下同)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税未达起征点是指个体工商户月份商品销售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或月份营业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所规定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为月份营业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收入100元(含100元)以上。
  第三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执行;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第四条 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遵循依法、规范、简便、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实行直接申报、报审征收、简并征期的申报征收方式。
  第六条 未达起征点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管理科(处)负责。
  第二章 流转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第七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未达起征点书面认定证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暂未下达未达起征点认定证明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对应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作为地方税收未达起征点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 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申请书》;
  二、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进行核定;
  三、经核定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下达《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和《(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下达《营业税达到起征点通知书》,如需明确申报、征收方式的,应下达《(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
  第九条 未达起征点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向未达征点个体工商户下达《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十条 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办理完税务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按其承租摊位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将其摊位确定为“达到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的,将其摊位确定为“未达起征点”,不改变其申报征收方式。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认定的当月在“V2004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模块——管理信息认定——未达起征点认定画面予以确认。其中经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标志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标志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同时将其主税种申报方式确认为“直接申报”征收方式确认为“报审征收”。纳税申报期限确认为每年的1月和7月;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资料不录入“V2004版”征管软件中,已录入的予以修改。
  第三章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账簿及户籍管理
  第十三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账簿或者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其它账簿,完整、准确、如实地记录、记载、反映经营情况及营业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管理科(处)、专管员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沟通联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纳税辅导,了解其生产经营及经营地址、业主、联系电话等情况,防止漏征漏管。主管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一个纳税年度有9个月以上月份达到起征点的,应于次年1月份向其下达《营业税达到起征点通知书》、《(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取消其未达起征点身份,改变其申报征收方式,按照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连续三个月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失去沟通联系或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未履行纳税申报,经实地查找确属查无下落的,按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章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简并申报征收期限,即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每年的1月和7月对半年的营业收入按月如实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同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它应纳税(费)。
  第十七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未达起征点专用)》,纳税申报模块为“未达起征点”画面。
  第十八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申报缴纳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各项税(费),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申报表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未达起征点专用)》。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下达《取消定期定额(率)征收通知书》、《(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明确其申报征收方式。
  第二十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其它规定及申报率考核、行政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收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自然人)按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的,按未达起征点规定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费),达到或超过100元的,按达到起征点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既享受免税政策又未达起征点的,按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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