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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劳社发[2001]42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12-29
实施时间: 2001-12-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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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现就做好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关系到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是实现党的宗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医疗保险基金是现收现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险种,且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刚步人正常运行阶段,因此,基金的到位率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为此,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工作。要在医疗保险基金足额拨付到位方面为参保单位作出榜样、带个好头,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工作,年初必须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基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对以前欠拨的医疗保险费要研究解决办法,最迟要在明年2月底前解决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欠费问题。同时。要确保专款专用,不能把历史欠帐带到新机制中来,更不能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以保证新机制的平稳运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各地要从规范费用结算人手,努力建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监控机制,建立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服务质量管理、费用结算、奖惩等一系列监控办法,以规范医、保、患三方的行为。要加强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控,分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以及整个医疗费用收支结构,及时提出基金收支预警措施。同时,要与各级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财政拨付医保基金情况,对出现欠拨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及措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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