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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劳社发[2001]3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9-4
实施时间: 2001-9-4
法规类型: 改制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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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转制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范围这次实行企业化转制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分别是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院、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中国华陆工程公司、电子工业部综合勘察研究院、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科研单位4家,分别是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四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国家无线电频谱研究所。以上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及其职工按照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以2001年9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制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从2002年1月起,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01年10月1日以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可不转移,职工原个人缴费连同利息计人新建立的个人帐户。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按陕政发[1986]148号文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招收后的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我省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一)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于有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2000年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83元标准支付,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对于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标准支付。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死亡后丧葬费及离休人员的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0月1日到2002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就高执行,不再加发补贴。
  (四)从2001年10月起,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四、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仍继续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为企业前没有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可以与体制改革分步进行,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及陕劳发[2000]272号规定转制的国家局属及省属科研机构、按照陕政办发[2001]77号文件规定转制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年限、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丧葬费及离休人员护理费支付问题、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项目,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9年1月1日后,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从1999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对于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我省对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
  九、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转制为新型企业,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改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将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及时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转制单位深化改革做出贡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事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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