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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质量的意见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1]7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3
实施时间: 2001-4-2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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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有效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稽查行为不规范、税务稽查局之间、税务稽查局与征收机关之间税务检查各自为政、多头进点、重复稽查等问题,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为加快西部开发、治理技资环境提出的“整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者素质,塑造执法者良好形象”的总体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稽查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归口税务检查职能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划分职责,充实一线力量,建立办事高效、运转灵活、行为规范的地税稽查机构体系。进一步归口稽查职能,减少稽查层次。有条件的地市应按照《2001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的安排,报经省局批准,可在城市推广一级稽查。
  按新的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各级地税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对内具有管理职能、对外具有检查执法职能。在检查职能的划分上,稽查局负责辖区内的纳税户以前年度的税务稽查(包括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协查等);征收部门负责辖区纳税户纳税当年度税款的申报复核、迟报催缴、纳税清算等案头复核工作;各业务部门拟进行的税收专项稽查,纳入稽查局稽查计划,由稽查局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的临时性专项检查,由稽查局和业务部门共同完成。
  二、严格实施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稽查局应本着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有利于政令统一的原则;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为目标,结合当地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的实际,制定可具操作性的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并认真做好协调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税务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税务检查计划应从上自下、从长到短编制。地方税务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月份将本年度拟进行的专项重点检查计划抄送稽查局。稽查局根据日常了解掌握的行业纳税情况,结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计划,按照对固定纳税户2-3年普遍稽查一次的原则,于年初制订年度税务检查计划,并将年度检查计划分解,制订季度、月度检查计划。省稽查局应在2月底前将本年度自己抽查下级管户名单印发地市稽查局,地市稽查局应在3月底前将省稽查局及自己抽查下级管户名单印发县区稽查局。同时,各级稽查局要将税务检查计划抄送拟进行检查的纳税单位(举报案件除外八名单印发后,下级稽查局不得对名单所列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税务检查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各稽查局年度税务检查计划应在3月底前报送上一级稽查局,稽查局月度检查计划应于月初通知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如本月内拟对该计划所列检查对象进行案头复核,应予以调整,以避免同时进点。年度中期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如与年初检查计划冲突时,已进行检查的,不再进行专项检查;未进行检查的,进行专项检查后,不再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应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检查。年度内各有关业务部门按照上级部署新增的各项检查,应通知同级稽查局,由稽查局组织业务部门配合,在每年三季度末,第四季度初调整年计划,共同完成。
  (三)税务检查计划的督查与落实。各稽查局税务检查计划应报主管税务局审批、上级稽查局备案并加强督查落实,对擅自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不顾大局、违抗命令变相增加检查次数的以及列入计划而不实施检查的,除通报批评外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共管纳税户检查许可制度各级稽查局对地方税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户(简称“共管户”)实施检查时,必须事先报请共管方最高一级稽查局审批,由最高一级稽查局许可。未经许可,各共管方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共管户税务检查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由管理共管纳税户主要地方税种的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申请,共管各方共同检查或许可提出申请的稽查局单独实施检查。检查工作由提出申请的稽查局负责,地方各税种统查、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检查结论必须抄送各共管税务机关,税款按财政预算级次入库。对不执行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或唆使纳税户抵制上级稽查局检查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稽查局可会同人事、纪检部门采取组织措施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完备、细致的纳税户底册,并划分纳税户纳税信用等级省局已下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基础资料普查建立征管资料信息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夯实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建立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信息库”。各级稽查局要在主管税务局的统一安排下,在做好此项工作的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与征管部门积极联幕建立同级和下一级征收机关管理纳税户的底册,底册应详细表明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纳税状况。有条件的地市稽查局应建立稽查信息网络,并与征管部门信息网络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各级稽查局还要对同级征收机关管理的纳税户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纳税户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好坏程度情况,划分纳税信用等级。执行税收政策状况好的,可归于A类,执行税收政策状况较好的,可归于B类,执行税收政策状况差的,可归于C类,作为确定对其按三年、二年或一年稽查一次的依据。
  五、认真实施地方税收免检制度地方税收免检是税务机关对严格执行税法、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户的一项激励措施,各级税务稽查局要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借D在免检期内对免检户实施检查;免检期满后,如无特殊原因(如举报、偷税嫌疑、单位撤并等),可不再对免检期追溯检查。同时要纠正擅自扩大免检范围(不属于本局管理的税种也纳入免检范围)的行为,对于共管户的免检,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陕西省地方税收免检制度》,要体现纳税户申请、共管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一级税务局批准的原则。
  六、实行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稽查工作最终目的是以查促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杜绝偷逃税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税务稽查结束后,各稽查局应把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上的漏洞制作成“税务稽查建议书”反馈给征管、税政部门,以便征管、税政部门完善征管、堵塞漏洞,使纳税户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扼制;同时对纳税单位存在的税收问题制作以加强会计核算、改正税务违法行为为内容的“税务整改建议书”,向纳税单位反馈,促其及时整改,减少偷、漏税情况的再次发生,以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税务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顽疾。
  七、实行税务违法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各级税务稽查局必须严格按照陕地税发[2000]263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把发生的税务违法大案要案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上级稽查局。上级稽查局应根据案件情节轻重程度,酌情采取上级稽查局主查、下级稽查局配合或下级稽查局主查、上级稽查局参与的方式进行专案稽查。对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专案稽查,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做效九八、严格按“四分离”制度实施稽查,加大对稽查各环节的有效监控各级稽查局在选案环节要克服选案工作流于形式的弊端,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多层次、多方位获取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资料,同时提高对获取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提高选案准确率,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案源。在稽查实施环节,推行主协查制度,明确稽查实施人员的权刮和责任。在案件审理环节,推行集体审理制度,保证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在执行环节,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执法权限,案件移交等内容,确保法定职责的履行。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在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对各级稽查局调查终结的、符合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
  九、加强稽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考核各级稽查局要在主管税务局和上级税务稽查局的领导下,既要对下级稽查工作做好管理服务、培训指导和稽查先进经验推广工作,又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检查考核的原则,对下级稽查工作质量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方法以稽查局之间交叉考核为主,检查考核的内容要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通过管理、培训、指导、宣传、推广、检查考核,使稽查工作整体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十、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强化税务稽查,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产生的积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有计划地加强对稽查干部政治理论、税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建成一支执法严明,作风严谨、业务优良,高素质、高效率的稽查队伍。
  (三)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与税务机关内部人教、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及征收机关的协调配合有着密切关系。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在主管税务局的领导下,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及征收机关的协调、衔接工作,合理地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共同推进税务稽查工作。
  (四)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加强对下级税务稽查局和稽查干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干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执法不当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省局稽查局要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职能处室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与之配套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当地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六)各级稽查局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报告。规范税务稽查行为,提高税务检查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有关党政部门、纳税户等方面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需要扎实的管理工作做保证。各稽查局不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稽查工作,更要努力提高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进稽查工作方法,严肃稽查工作纪律。真正做到内强自身素质、外树良好形象,为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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