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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1]1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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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种植农业特产品但尚未取得收入的耕地,做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征收农业税;待特产品有收入时,调整登记为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面积,并按计税品目改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粮食作物与特产品套种的耕地,按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征税时按从高原则确定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但只能征收一种税。
  三、对转包耕地,承包村、组机动地和承包荒山、荒坡后经治理变为耕地且免税期满的,如承包合同中已标明纳税人的,按承包合同执行;如承包合同中未标明纳税人的,由发包方负责纳税。
  四、对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耕地,仍纳入计税上地面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及税收任务。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已占用的耕地,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按依法批准时间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及税收任务。
  五、对种植农业特产品的计税耕地,如不再种植农业特产品,按当地同等土地亩常年产量核定农业税任务,相应调减农业特产税任务。
  六、对同一土地上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业特产品的,按各品目实际占用面积登记计各土地面积,并按其特产品品目据实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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