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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1]4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1
实施时间: 2001-3-2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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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发[2000]7号)的部署和要求。今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农业特产税是农民应负担的合理税费之一,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在农民减负的文件中要求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征管部门置中央和省上的要求于不顾,没有严格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出现了税源底子不清、任务层层加码、不按规定时间而提前征税,按人头、地亩平均摊派,收税打白条等问题;有的地方征税人员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动辄使用专政工具收税,随意拉粮扣物。以上问题和行为严重地违背了税法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及农村长治久安,甚至会影响到基层政权的巩固。今年省委省政府决定要在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征管机关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自觉地同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贯彻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认真落实《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查清税源,合理落实任务。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清税源,做到县乡村三级各建立一套完整详实的税源档案,从源头上杜绝漏税、乡村两级层层加码及人情税等问题的发生。在落实农业特产税收入任务时,除按《规则》执行外,今年还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农业特产税的测算,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充分考虑大宗农业特产品价格下跌,比较利益下降,受灾影响较重等相关因素,适当调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今年省上下达各地市农业特产税任务数(建议指标)比去年平均下降25%,各地应根据实际也做适当调整。
  (二)合理确定纳税期限,不得提前征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即纳税行为开始发生,纳税人应在30日内持纳税通知书直接向农税征收人员或设立的纳税申报点缴税,征收机关不得提前征税。各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当地农业特产品成熟收获的季节,合理确定各农业特产品的纳税时间及纳税期限。
  (三)“三定”要“三公”,防止按人头地亩平均摊派。按照《规则》要求,定产要以县为单位分区域确定常年产量的最低标准和最高上限,按特产品规模分成片成园和零星分散两种情况测评产量;定价要合理,以当地市场中等价为计税价格,且计税价格一年一定;定税后应纳税额要以纳税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农户。县乡征收机关进行定产、定价、定税时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从根本上杜绝按人头地亩平均摊派。
  (四)税票开据要规范。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征税,必须向纳税人开据省级征管机关统一制发的有乡镇征收机关盖章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农税人员收税时必须全名签字,一税一票,不得开大票,不得"打白条"或用其他收据代替。不开据正规税票纳税人有权拒绝交纳税款。
  (五)做好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工作。凡符合农业特产税减免条件,纳税人是个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是单位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报市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必须明确减免税款要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
  三、依法行政,规范征税行为。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国家未出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之前,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依法行政,规范征税行为。
  (一)坚决据弃简单粗暴的征税行为。农业特产税涉及到千家万户,征收难度大,基层征收人员要深入到农户家中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严禁随意动用专政工具或组织“小分队”征税,严禁随意到农户家中抬门扭锁、拉猪牵羊、拉粮扣物。
  (二)严禁强迫农民贷款缴税。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交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交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决不允许强迫农民贷款缴税。
  (三)强制执行手续要齐全,程序要合法。纳税人为单位的,对其应纳税款,确有能力缴纳,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预期仍未缴纳,经县以上财政局(或农税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欠缴税款的个体农户,依照现行政策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理顺地方政府与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上的关系。乡镇财政所(农税所)为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委托代征代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从事征收管理,不得带行农业特产税执法权。同时,由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必须紧密依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依靠村组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支持,尤其乡镇政府要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特产税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权限,建立起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组织村组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
  五、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业税收管理专业化水平。随着今年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全面展开和广大农民群众政策水平的提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执法严格的农税队伍。各级农税征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走上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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