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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0]26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0
实施时间: 2000-11-2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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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个体(包括个体工商户)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住院治疗、重伤、死亡的;
  三、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500份以上的;
  四、违法数额、数量不足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违法数额、数量不足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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