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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5]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3
实施时间: 2005-6-1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2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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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集贸市场分类标准
  大型集贸市场:是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场经营行业专业性强,以经营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商品为主,业户相对集中和稳定的集贸市场。
  中型集贸市场:是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场经营商品种类繁多,业户相对集中的集贸市场。
  小型集贸市场:市场规模小,经营商品种类繁杂,业户流动性较大的乡(镇)村、街道以及早市、夜市、集市等临时性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方法
  大、中型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户办理税务登记、按户核定定额、按户征收税款。
  大、中型集贸市场内建账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户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
  小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三、各单位要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告知所管辖的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要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已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填报《集贸市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表样附后);同时要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按照规定对新办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经营场地、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集贸市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对承租人发生变化或撤销等情况,应当自发生变化或撤销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不报告的,与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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