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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行字[2005]4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31
实施时间: 2005-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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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管理,促进全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3]6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当地幼儿园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成本测算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投入。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指幼儿园所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教师社会福利和保险费等)、保教费(幼儿园所支付幼儿床铺、桌椅、运动器械、教辅玩具、用具、图书和盥洗卫生费用等)、保健费(幼儿园所支付的体检、简易的医学处置费用等),并可代收伙食费(指向在幼儿园内就餐的孩子收取的餐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再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的原则,不同类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 幼儿园各项费用的最高和最低限价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幼儿园收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市级确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各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幼儿园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在测算幼儿园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时,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基本建设费用不计入成本,其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也不计入成本;其他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本建设投资可采取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
  第七条 各市在制定幼儿园类级标准时,要注重对教育质量的评价,对基本办园条件的要求应坚持“安全、够用、适用”的原则,教学设备、玩具、图书资料的配备按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教玩具配置目录》的标准,园舍及活动场地按《国家教委、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的标准执行。为了保证幼儿安全和保教质量,幼儿园的规模不宜过大。
  第八条 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提高、幼儿园类级的变化,幼儿园可重新申报,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标准调整后,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证用于幼儿园办学支出。收费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调控幼儿园的收费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幼儿园摊派各种费用。幼儿园代收的伙食费,应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定期要向家长公布帐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第十四条 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和特长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园的幼儿收取赞助费、支教费等。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水平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继续完善幼儿园分类晋级评估验收制度,并定期对幼儿园的类级达标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类级资格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并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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