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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劳社就[2002]17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8-20
实施时间: 2002-8-20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8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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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规范使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的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甬政发[2002]78号)和《宁波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甬劳社就[2002]169号),现就有关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
  (一)开业贷款项目在贷款期限届满或贷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偿的本金及利息;
  (二)开业贷款项目进入追索期所发生的逾期利息。
  二、贷款违约的通知和追索
  (一)贷款违约的通知
  贷款银行对期限届满未清偿的,或经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开业贷款项目,应即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报市及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二)贷款清偿的追索
  贷款银行在发出催款通知书后,对仍未清偿的开业贷款项目应承担以下追索责任:
  1、对借款人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积极履行追索义务,并先行向借款人的其他担保提出履行要求;
  2、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以督促借款人清偿到期债务。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三、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
  (一)履行担保责任的提出
  在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向市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代位清偿的请求,并提供下列文书:
  1、《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书》;
  2、追索情况报告书;
  3、《借贷合同》副本;
  4、《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
  (二)担保责任的核准
  市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1、确认对开业贷款项目的申请、发放、担保、追索等程序符合约定的情况;
  2、确认贷款银行已履行对借款人违约的即时通知以及债务追索义务。
  审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担保责任的代位清偿
  1、对经审批同意履行代位清偿的贷款项目,由市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向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2、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凭《同意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对贷款银行提交的《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与《借贷合同》进行核准无误后,自《同意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发出之日后第5个工作日之前,办理向银行代位清偿的划帐支付手续。
  《同意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作为该笔划款手续的附件,做帐务处理。
  (四)代位清偿后的继续追索
  市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继续追索,并督促借款人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分期还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
  对借款人恶意逃废担保债务的,市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追索回的款项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到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帐户,并向市或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通报。
  四、市及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一)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先行取得借款人的个人担保额部分;
  (二)贷款银行未按规定承担追索义务;
  (三)贷款银行故意隐瞒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和付息情况。
  五、本意见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如有修改,对意见修改前已发放的开业贷款项目无溯及力。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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