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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劳社就[2002]16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8-20
实施时间: 2002-8-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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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稳步推进我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发展,深入实施帮困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服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经营服务范围
  城镇失业人员凡创办从事以下经营服务项目的劳动组织,均可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1、家庭清洁卫生、病人看护、操持家务、养老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幼儿或学生接送、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小家电与日用物品维修;
  2、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婚丧服务、老年茶室、缝补洗烫(除干洗)、车辆管理服务、自行车修理、初级卫生保健、家庭管道疏通、家庭水电维修与安装、送气送水与牛奶代理发送、净菜配送;
  3、货物装卸、搬运搬家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劳务服务,为劳动密集型都市产业配套提供的加工、劳务合作项目服务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后勤服务。
  4、社区内的理发(除美容美发)、杂货供应、居民日用品代购、小报摊、打字复印、废旧物品回收(除废旧金属)、便民快餐点心。
  (二)认定程序
  1、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由筹备发起(申办)人向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以下称“认定表”,附件1)。
  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在收到发起(申办)人的申请后,要对其申办的理由、经营服务范围、资金来源、已有的固定场所和相关的技术准备及人员身份等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需经前置审批的特殊服务项目,应填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特殊行业申报单》(附件2),并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3、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认定表》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4、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到区报送的《认定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发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
  二、免税范围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后,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或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育咨询、提供停车服务、治安巡逻服务、绿化保洁服务、家庭管理疏通服务的,根据国税发[1999]43号和浙地税[1999]9号文件的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要求、监督与管理
  (一)要求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发起(申办)人必须是宁波市区内(含镇海、北仑、鄞州)的常住非农户口,在法定的劳动就业年龄内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内的从业人员应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应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的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发起(申办)人应是本街道(乡镇)的失业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跨区、街道(乡镇)申办。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申报。
  (二)监督与管理
  1、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行为,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计算机数据台帐管理和相关的统计报表,掌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及从业人员的变化情况,引导非正规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2、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开展非正规就业工作,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认真审核,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吸纳的失业人员符合用工补助和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应按时予以办理;对街道、社区上报的职介补助经费要审核把关;负责为非正规就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3万元(含3万元)以下开业贷款的担保和贴息等审批工作,协助街道及市商业银行做好开业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3、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应按《若干意见》认真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失业人员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调查摸底、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及时受理失业人员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请,做好其资格审查和呈报工作。配合税务、工商、公安、城管、环保、卫生、银行等部门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准确掌握本辖区内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情况,对因经营管理不善的要提出限期改正的措施;对确因无力继续经营的要予以关门歇业,并填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歇业申报表》(附件3),及时报告市、区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同时收回《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
  四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的培训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要在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积极组织输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起(申办)人参加经营管理培训或创业培训,使其掌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基本政策、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财务代理、发票管理、必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等业务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市场竞争和创业能力。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要引导和推荐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以提高其技能水平,达到从业上岗的要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非正规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工作。强化劳动行政监察职能,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是我市开展非正规就业工作和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要求,准确地把握政策,积极组织力量,指定专人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工作,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本实施意见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遵照执行。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
  1、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略)
  2、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特殊行业申报单(略)
  3、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歇业申报单(略)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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