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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劳社就[2010]6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4-2
实施时间: 2010-4-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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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条件和享受范围
  (一)试点条件
  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执行失业保险内控办法和业务经办规程,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二)享受范围
  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宁波户籍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支出项目
  市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在原职业介绍补贴(含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管档案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等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支出项目: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已经实施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甬财政社[2005]16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促进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175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社[2009]440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9]13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市级统筹区内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在2010年度根据工作需要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1.专职从事劳动保障、扶残救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基层公共服务;2.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3.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该类人员薪酬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给予补助,补助名额街道(乡镇)不超过3个、社区(行政村)不超过1个。
  上述补助以区为单位,由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于2010年11月前联合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拨款。补助的起始月份按劳动合同签订月份、就业登记月份和社会保险缴费月份相一致的月份确定。补助期限与试点政策实施年限为限,最长至2012年底止。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培训。对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给予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补贴额度在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培训前一周,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宁波市用人单位职工在岗转岗培训开班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证明、培训人员名单、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报表、办班资金预算等资料,经核准后组织实施。对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贴;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补贴。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每季末5日内,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培训补助报告、经核准的培训开班表、培训合格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发证名册等资料,经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拨款。
  2.对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参保职工,给予培训补贴(含初次技能鉴定费),标准同上。对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保职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办班的前一周,到定点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填报《宁波市用人单位职工技能培训办班表》,经核准后组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5日内将培训职工名单填入《宁波市用人单位职工技能培训学员名册表》,报送办班备案劳动保障部门。
  定点培训机构按鉴定(考核)机构提供的发证名册,编制《宁波市用人单位职工培训(鉴定)补贴发放表》,由培训学员按规定领取培训(鉴定)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末5日内,向开班核准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培训经费补贴申报表、培训开班方案表、培训学员名册、证书复印件或发证名册等资料,经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拨款。
  一个年度内,上述两类补贴同一职工只能享受一类。
  3.支持企业紧缺岗位(工种)技能人才和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宁波市区企业紧缺岗位(工种)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和《宁波市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通过公开申报和专家组评估,确定培训项目具体承办单位。达到培训要求的承办单位在每季度末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补助报告、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的培训方案(含经费预算)、培训学员名册、培训合格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发证名册、学员考勤签名册等资料,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拨入承办单位。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人员。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对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经当地政府认定的被征地人员有效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间、享受月份核定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同。实施时间以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被企业招用起算。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市级统筹区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补贴标准、管理要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部分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市级统筹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使用额度一般控制在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总额的20%左右。各区可使用额度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于年初根据各区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额度和完成失业保险扩面指标等情况核定,年末根据各区两项补贴实际发生额核拨。实际发生额50%部分高于年初核定额度的,按年初核定额度核拨;实际发生额50%部分低于年初核定额度的,按实际发生额50%核拨。
  (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将按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件要求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助、见习工作补助、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支出额度控制在各区实际发生资金的50%以内,总金额控制在800万以内,超出部分按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件规定仍由市、区财政按原渠道列支。
  市级统筹区内接收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每年12月持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见习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表》、《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领表》、《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清单》等材料,向相应人事部门申报(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隶属,市级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区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款。
  (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当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创业培训,所需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培训阶段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同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级统筹区内自主创业的,一并纳入甬政办发[2009]86号文件规定的创业扶持对象,实施小额贷款贴息、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持户口薄、毕业证书、身份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商登记场所所在地的区人事部门申报。区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款。
  (七)延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有关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四、规范基金支出和监管
  (一)支出比例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试点地区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以内。
  (二)加强基金监管。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优先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和增幅,除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不足时的政府兜底外,可适当调整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合理必需的支出。
  如扩大延长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结束或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额度不足,原项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市级统筹区新增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另行协商。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参保范围;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劳动力促进就业政策。
  五、其它
  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测算,认真组织实施。对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先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新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事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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