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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目录》和《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劳社医[2010]6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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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文件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自费药品目录》)和《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现予印发公布,并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部分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自费药品(含疫苗)范围按《自费药品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用《自费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予以支付。不符合上述情况规定配用自费药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使用《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予以支付。不符合上述情况规定使用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且使用《自费药品目录》、《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无医保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发生的费用,其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予以支付。不符合上述情况规定接种疫苗,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自费药品目录》、《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费。
  六、参保人员按规定镶牙、洗(洁)牙、注射疫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办法结算支付。
  参保人员在无医保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发生的费用,用现金支付后,可以凭本人医保证卡、费用发票等材料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七、其他事项按现行《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目录》
  2、《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附件请到政策法规库-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下载)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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