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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4]8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8
实施时间: 2004-5-18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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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已公布施行。现将《复议规则》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复议规则》的各项规定新的《复议规则》是总局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台的一个重要的部门规章,是规范税收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省局要求,全省国税业务工作人员应本着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紧密联系国税工作实际,做到准确、全面、细致地把握《复议规则》各项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清楚自己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地位、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直接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复议规则》,做到能够运用《复议规则》处理各种税收复议案件;直接从事征收、稽查的工作人员,做到能够根据《复议规则》处理好复议前税务处理决定的取证、答复、提交证据等工作,以便公正、及时、妥善解决税务争议。
  二、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申请标准。省局研究决定,《复议规则》第四十一条中有关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标准,仍以原“晋国税政发[2000]1号”第三条确定的八项标准为省局受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申请标准。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复议专用章。经研究决定,省局“晋国税政发[2000]1号”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继续沿用。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与国税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文书。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以《复议规则》所附文书为准,原“晋国税政发[2000]1号”文件所附文书相应废止。税务行政复议文书由各地根据格式文本自行制作成手工或电子文书。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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