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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创建基层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4]8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3
实施时间: 2004-5-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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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和2004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2004年全省税收工作要点,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创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创建基层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意见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和2004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省征管基础工作的现状,结合2004年全省税收工作要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创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基层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模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与检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享有合法权益,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服务工作的总称。通过开展征管基础工作,基层税务机关承载和实现着全部的税收收入任务,也体现着税务系统的精神面貌和行业之风,征管基础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税务系统的税收收入水平、工作质量、运行效率和社会形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加强征管基础作为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建设目标,创建基层征管工作新格局征管基础工作的内容应包括:征管模式、征管制度、业务程序、岗责体系、税源管理、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执法责任等几方面内容。按照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基层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建设的工作目标为:征管机制专业,运行顺畅;征管制度健全,执法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效能明显;岗责体系明晰,衔接紧密;税源管理扎实,控管有力;基础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纳税服务全面,征纳互信;执法责任到位,责权并重。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借鉴现代管理理论成果,遵循信息化规律,对基层征管业务进行全面优化重组。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基础性作用,理顺办税服务厅运行机制,整合窗口功能设置,规范和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前移涉税审批受理环节,拓展纳税服务领域,逐步创建以办税服务厅为纳税服务载体,以纳税服务窗口和因特网为业务受理和数据采集渠道,以内设科室为税源管理专业机构,以征管查前后台岗位为业务流程节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信息传递和共享手段,以征管软件为业务操作和过程控制工具,充分体现专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征管效能与纳税人综合满意度协调发展的基层征管工作新格局。
  三、重组征管业务,创新征管专业化机制
  (一)重新整合征管业务,合理配置征管资源。
  打破传统的业务类型划分和业务流程设置方式,按照信息化、标准化、流程化的要求,对征管业务进行梳理整合,结合全省晋TAIS软件的推行应用,以涉税事务的“业务受理--中转核批--办结执行”为线索,对各项征管业务办理程序进行优化组合,形成科学、简约、高效的税收业务流程,并以信息技术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化,对各环节、节点的工作状况和质量开展实时监控与绩效评价,实现对整个征管流程的自动化控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的导向优势,合理配置硬件、软件、人员、职能(责)
  等各项资源,打造业务流程简便,内部运转顺畅,专业分工明确,服务优质高效的专业化征管运行机制。对征管业务重组和理顺专业化运行机制省局将选择一个市先行试点,各地也可经省局批准后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和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试点运行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
  (二)规范窗口工作模式,提高办税服务厅运行效能。
  按照现代管理中“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简约集中、低耗高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办税服务窗口的职能,使之既要有利于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待时间,也要有利于内部传递业务的高效运转,还要有利于税务人员岗位职责的清晰准确。办税服务厅前台窗口功能要以信息流为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根据纳税人办理不同涉税事项的频度,设置综合服务、纳税申报服务、发票服务三类主题服务窗口,解决以往各窗口间分工过细、忙闲不均的问题。
  1、综合服务窗口功能:综合服务窗口对应“综合服务岗位”,受理纳税人发起的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对异常处理、停复业核准、税种认定、文书受理、税务咨询等涉税事务。
  2、纳税申报服务窗口功能:纳税申报服务窗口对应“申报征收岗位”和“金税认证、报税岗位”,受理纳税人各税种申报、税款缴纳、认证报税、罚款征收、税款退付等申报征收业务。
  3、发票服务窗口功能:发票服务窗口对应“金税发行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受理纳税人发起的金税发行、购票审批、发票发售、发票代开、发票缴销等防伪税控和发票业务。
  前台窗口的数量设置要本着有利于降低硬件成本、有利于均衡工作量、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业务熟练、认真负责、爱岗敬业以及计算机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人员数量可结合实际情况配置。
  各地还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银行POS机终端和自助服务计算机,纳税人自行操作完成网上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咨询、涉税信息查询、审批事项申请等日常业务。
  信息化条件比较好的单位,可以进一步拓展“一窗式”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将“一窗式”管理服务原理应用于各种税收业务;彻底打破窗口间的职责界限,积极探索和推行纳税服务“一窗式”模式,真正实现各项税收业务在一个窗口“通窗”办理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
  (三)简化和优化征管业务流程,提高办税服务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期望与合理要求,结合实际,大胆简化不必要的、重复繁琐的办税程序。一方面,要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把审批工作的重点集中放在初次审批和对审批权限的监控上;另一方面,要结合基层征管单位精简收缩,扩大在用办税服务厅的规模,完善办税服务功能,将县(区)局业务部门的业务延伸到办税服务厅内办理。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宜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一律实行“内转外不转”,通过内部协调高效的专业化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
  对具体征管业务,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实现操作监控的前提下,打破常规下放审批权限,对那些重复审核批准的业务也可改为核准办理,最大限度地简化管理环节和表证单书,形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单点接触,以避免纳税人为同一件或一类事多头、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同时避免税务机关对同一项业务或同一类资料迂回传递、反复审核。
  (四)建立并完善基层征管岗责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省局下发的《基层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本)》,本着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结合各地征管基础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综合业务“一窗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模式的要求以及其他专项业务流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征管岗责体系。
  要根据“业务受理--中转核批--办结执行”的业务流程一般规律及其信息的节点化特征,对各项税收业务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各岗位节点的业务流程顺序,加强岗位间的衔接与协调,划清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理顺征收、管理、稽查职能的关系。各个职能部门、岗位之间在全面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有机的、密切联系的管理整体。
  (五)整合人力资源,充分实现团队化协作管理。
  根据业务、机构职能重组后专业化协作分工的要求,按照能本管理的理念,以发现、使用、开发人的能力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要正视人才能力差别,运用科学手段综合评价干部的实际能力,积极探索和推行能级管理制度。依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管理目标,分析确定各类工作岗位对专项技能及综合素质的能力需求,结合干部能力特点和岗位能力需求,通过能级考核、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办法,合理配置各岗位的人员,做到人尽其能,能尽其用。
  四、建立健全征管基础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力度
  (一)持续抓好以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各项征管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深入领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下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基层税务机关于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认真学习贯彻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广泛开展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会计法档案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活动,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法制素养,确保在各级征管制度建设工作中准确贯彻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杜绝制度建设中大量存在的随意现象。
  (三)进一步健全并优化征管制度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规范、统一、精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形成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规则和行为规范。对省局已下发的专项征管制度,各地不再单独制定相同制度,可以文件形式明确具体操作规则和工作要求。对各地已制定实施并不须做重大修订的征管制度,一般不再制定内容交叉重复的制度,只做一般修订,且修订工作要合法、及时。对尚未建立的征管制度,必须依法、全面、细致、严谨地制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根据总局和省局下发的税收征管法律文书规范,各地要对行政执法程序、征管法律文书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总局和省局已明确的文书要严格执行,对总局和省局未明确的文书,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清理简化,对自行规定的、繁琐无效的征管文书要坚决取消。
  五、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基础数据管理与征管软件应用。基础数据信息是税务机关各项征管工作的基本资源,在信息化条件下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信息的采集、加工、传递、共享、安全等管理机制,确保基础数据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并实现征管
  数据以省级集中存储处理基础上的征管软件规范应用。基础数据信息管理要全面向电子化、集约化发展,一方面要通过多元化手段全面采集纳税人登记、认定、申报、征收、发票、财务等电子信息;另一方面要通过网络充分共享利用各种涉税电子信息,对已有信息资源进行挖掘利用和分析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数字化管理观念,对征管软件的各项应用要确保其一次操作的准确性和已采集数据的唯一性,一是通过完善电子申报软件的数据逻辑审核功能确保申报数据逻辑准确;二是通过统一基层征管软件操作规范确保录人数据准确;三是通过加强防火墙和数据备份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四是通过强化征管软件应用考核与追究制度增强软件操作人员的责任心
  (二)全面夯实纳税人户籍管理;纳税人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源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与地税、工商和银行部门的工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要阳主动地与当地地税部门、工商部门协调配合,抓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定期开展纳税户的核对、清理工作。信息实现共享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严格按照纳税人属地管理原则,在认真审核纳税人办理登记所提供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高税务登记工作的准确性。
  (三)有效开展税源监管和纳税评估。基层税务机关要将日常征管工作的重点由原来的征收事务型转变为管理事务型,要进一步扩大管理队伍规模、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管理工作职责、加强监管评估力度,对辖区内的税源要实行按地域划片管理,并根据所划区域内管户数量或税源规模,合理配备税源监管人员数量,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轮换的片管员制度,对管片内的重点税源户和重点纳税人,要有专人管理。在日常税源管理中,要建立和落实管户监管与纳税评估的工作制度,一是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清理
  漏征漏管户,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为非正常户认定提供依据。二是要切实开展综合调查,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资格认定等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设置综合调查表,实行调查信息一次到户采集、多次重复利用。三是对管理部门开具的税务文书及时送达有关纳税人,落实文书送达法定程序。四是组织实施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坚决实施冻结账户、扣押查封财产、阻止出境、拍卖抵缴等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五是要充分依托TAIS软件及数据共享,
  根据申报、发票、欠税、违章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定税源监管和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和方向,提高对纳税人违法违章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
  六是在信息化支持下利用纳税人涉税信息和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信息,通过稽核、约谈、协查、检查等方式,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及时纠正纳税人申报资科中的过错,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打击和防范偷逃骗税。七是根据整体管理的需要,定期集中开展本地税收的宏观分析和综合分析,运用以GDP为主的宏观经济指标以及相关部门数据信息与税收收入进行比较与分析,以此观察宏观税负、分行业税负、分地区税负和税源变化趋势,以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漏洞,有的放矢地规范征纳行为。
  (四)规范进行税务检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征收、管理机构的日常性检查与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其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涉税事项审批的核查、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检查、注销户检查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资格认定情况的日常性征管事项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由稽查局负责实施;三是税收专项检查,由稽查局负责牵头实施。税务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工作纪律进行,恪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十五不准”)。税务检查要统筹安排、尽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一年内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只能进行1次(重大案件或发票协查除外),日常检查不能超过2次,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两年内可以免予检查(重大案件或发票协查除外)。
  (五)大力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和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已经将专业市场和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列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任务之一,各地须从既要扶植各类专业市场健康发展,又要减少并防止税款流失的目的出发,加强对市场税收的日常管理。一是全面推行“电脑定税”办法,科学合理地为“定期定额户”核定应纳税额;二是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贯彻落实省局对不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各项管理要求;三是切实执行下岗再就业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与地税、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合协作,合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共同研究对各类集贸(专业)市场实行简便、有效的征管办法;五是对个体工商业户,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征收成本,减化办税方式,大力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在依法规范征管程序、加大控管力度和有效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前提下,对零散税源可充分利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的基层机构实行依法委托代征。
  (六)加强发票管理。各地要本着“专普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发售管理、使用管理。一是全面实现发票库房“三专七防”的设施要求,发票内部管理各环节必须账表齐全、账实相符;二是切实保证发票库存储备,满足纳税人用票需求;三是根据省局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发票领购手续,探索网上售票、送票上门等服务形式,提高纳税人购票效率;四是定期开展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规范开票行为,对不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严惩;五是积极开展索票有奖、举报有偿的群众参与活动,动员社会力量辅助进行发票管理,促进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七)加强征管基础资料管理。征管基础资料是进行税收分析、实施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等工作的重要法定依据和信息来源。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档案法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好征管基础资料。当前,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按照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各类征管基础资料进行大幅度规范和简化。二是要加强对征管基础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分析应用,建立和完善征管资料户籍档案制,将原来散存在各个不同管事部门和岗位的纳税人征管资料集中起来,实行征管资料档案的“一户式”管理。三是要依托征管软件,通过网络充分共享登记、申报、征收、发票、评估、检查、违章等涉税电子信息,把全部涉税信息有效整合为纳税人的电子征管档案,实行电子化的“一户式”档案管理,形成“一户一档、一档多用”的基础信息管理新格局。
  (八)依法推行税控装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坚持按“标准化、市场化”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全面依法推行税控装置。对已推行税控装置的,必须规范应用,定期检查核对申报销售额与税控装置记录销售额是否一致,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蓄意破坏税控装置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已经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全面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九)继续推进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与协调下,加强与工商、公安、海关、劳动、社保、城建、交通、银行、外汇管理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充分借助政府基层组织、税务代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综合监控能力。
  六、优化纳税服务,建立新型征纳关系和税收信用体系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纳税服务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是基层税务机关和每一个基层税务干部的法定义务。各地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为工作方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在实施工作中,要打破传统的纳税服务观念和内容,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的自觉性和实效性,把纳税人的综合满意度作为衡量征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地可积极借鉴和推行ISO国际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努力促进纳税服务向制度化和标准化发展。
  (二)创新纳税服务思路。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资源要素的配置,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当前纳税服务工作的总要求就是要构建以职能性服务为基础、程序性服务为重点、权益性服务为保障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遵守执法程序,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健康发展,为纳税人提供职能性服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托信息化技术,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业务整合和办税窗口功能整合,科学合理地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利用、内部运作、网上审批、快速办结,最大限度地节省办税时间,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办理涉税事宜的程序性服务;通过税收宣传、税务咨询、纳税提醒、税务送达等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完整、准确地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信息、办税要求、合法权益、文书资料等多种信息,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税务行政复议权、听证权、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及时给予适宜的法律援助,为纳税人提供保护合法权益的权益性服务。
  (三)规范办税服务厅文明办税服务制度。办税服务厅是落实文明办税服务制度的基本载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布局合理、文明整洁的目标不断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创建公开、文明、和谐的办税环境。一是要依托征管软件,按照岗责体系要求,统一规范窗口的职能设置,努力满足和适应纳税人在一个窗口办理多项涉税事宜的现实需求。二是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着装、统一文明用语,人员职责与窗口职责标识必须对应,有关办税流程图、税务公告:表证单书填写式样等要公开、规范陈设于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要充分利用触摸屏、自助机等多媒体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交互式信息查询。三是在日常办税服务工作中,要积极创新和长期落实文明办税制度,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文明执法用语”、“首问责任”、“限时服务”、“领导值班”、“局长接待日”等纳税服务措施,不折不扣地履行各项办税服务承诺,有条件的可以与纳税人签定书面纳税服务承诺事项,用以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办税。
  (四)大力推行应用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特别是电子化、网络化的远程申报纳税方式,是税务机关方便纳税人办税的主要措施之一,对于降低纳税成本、改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积极试行税银库联网的缴税方式,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体系。
  (五)积极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纳税信用等级体系,针对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好的给予更多的便利和更优质的服务,对纳税信用差的则实行更严格的监控管理,激励纳税人自觉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2004年要重点抓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启动和初次评定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进行评定,要充分保证评定结果的真实性、严肃性,并切实将分类管理与信用等级结合实施。
  (六)进一步推进井规范纳税服务呼叫中心的建立与应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建设标准和业务需求,以省局为统一平台,建设我省纳税服务因特网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系统,广泛利用网络、电信等媒介,面向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纳税咨询、申报缴税、纳税提醒、事项告知、投诉举报等服务。满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同时,通过咨询热线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并从中获取相关信息,确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和方向。各地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抓好此项工作,确保顺利运行。
  (七)积极开展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当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由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排除侵害并弥补由于税务机关自身违法行为而给纳税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救济制度和程序,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手段和措施。
  税收法律救济程序包括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把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建立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和合法的法律救济程序,已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坚决纠正,主动为纳税人解除损害,并协助纳税人通过法律救济的渠道得到补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七、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基层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一)在税收执法中树立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与执法权监督的结合点,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与岗责体系的落实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自觉将执法责任制融会贯通到各项征管基础工作中,坚持依法治税与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相结合,切实加强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事
  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杜绝税收征管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确保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以严肃、严谨、严明的风气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在执法责任制中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要改变重追究、轻奖励的工作认识,积极引入激励机制,广泛开展执法先进单位、执法标兵、执法能手的评选工作。对执法规范、公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那些工作强度大、过错风险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要在充分衡量其工作实绩、过错主观条件、过错性质、过错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纳入重激励与严追究的范畴。
  八、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完善征管基础评价体系
  (一)严格执行征管质量考核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过程中,把税收征管质量“六率”考核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细化考核办法,引入激励机制,与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绩效挂钩。
  (二)严把指标质量关,提高指标准确度。各地要充分应用TAIS软件及其数据,自动生成考核指标,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考核评价。指标质量将直接影响考评结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狠抓指标质量,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准确性作为考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从数据来源、录入、处理各个环节保证有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细致的工作方法常抓不懈,致力落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水平,努力创建基层征管工作新格局,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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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 川国税函[2000] 2000/11/23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989/5/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 闽国税发[2003] 2003/5/3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征 冀地税函[2002] 2002/7/30
关于转发《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 2023/9/1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拖拉机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3] 2003/8/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内国税征字[200 200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