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4]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3
实施时间: 2004-3-23
法规类型: 国土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太原
阅读人次: 39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作价出资、入股、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时,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渝地税发[2011] 2011/9/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深地税发[2006] 2006/10/2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 晋地税农函[200 2003/12/1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津政发[2010]32 2010/9/1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 鄂地税函[2006] 2007/10/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浙财人教字[200 2010/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批 内地税字[2001] 2001/6/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房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财农税[2004] 2004/10/2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吉地税函[2005] 20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