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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04]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2-2
实施时间: 2004-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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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日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领导,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机构
  为加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监委主任、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财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也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各部门必须在2004年2月10日前将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2004年法制学习、宣传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2004年2月底以前,各级行政机关要集中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知识。在学习形式上,除组织集体学习、讨论外,可以组织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通过学习真正熟悉和掌握这部法律所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采取举办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专题报道、法律咨询等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省人民政府确定2004年5月份为全省“行政许可法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编印发放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创造有利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
  抓紧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是实施行政许可法一项重要措施。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可分省、市、县三级进行。2004年2月底前,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和山西省行政学院举办两期培训班,对各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分管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市长或者副市长、厅长或者副厅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志、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同志进行培训。2004年3月15日前,省领导组办公室举办两期培训班,对县级政府分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政府法制办主任和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004年3月底前,各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和市行政学院应视情况举办培训班,对市直各部门负责同志、县级政府分管法制的同志、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同志以及清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004年4月1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为保证培训质量,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机构要严肃培训、考核纪律,防止走过场,考核成绩要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把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清理的范围
  2004年7月1日前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无论是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还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为依据,都必须进行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清理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行政许可是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审批、审查、核准、批准、同意、认证、认可、检验、注册、登记、颁发证照、年检等。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
  3、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是指获得的行政许可必须达到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以及时限等。
  4、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规定和行为,包括从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一直到审查与决定的全过程以及准予许可后的监督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其表现形式为工本费、申请或申报费、审查或审核费、注册费、手续费、调查费、公告费、管理费、年检费、评审费和检测费等。
  (二)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行政许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可提出继续实施的建议,但重点审查我省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超出了上位法规定。
  (2)行政许可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应当提出有无保留必要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的,可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需长期实施的,应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4)行政许可以其他文件为依据的,一律提出废止建议。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中,凡是我省自行创设的下列行政许可应当废止:第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第三,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2、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予以纠正: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4)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5)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权再委托其他组织的。
  3、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当修改和废止:
  (1)依法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但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行政许可条件的。
  (2)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3)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4、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费。因此,下列情况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县创设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的收费项目。
  (2)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以某种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
  (4)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
  5、关于年检等定期检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省自行规定的年检等定期检验规定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的步骤
  1、省直各部门经研究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4年2月底前将清理报告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时,必须包括给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的报告、填写完整的清理表格和需要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详细说明,以及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2、省领导组办公室经审核,将清理审核结果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审定。经省领导组审定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
  3、清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或者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4、省人民政府在制定2004年立法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安排需要继续实施、修改或拟保留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以及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立法项目,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四)清理的要求
  1、各市、县,省直各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等逐项审查,列出项目,注明依据,摸清底数。
  2、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制发的表格为式样,各市、各部门自行制作清理表格,并按照要求逐一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增加附页。
  对行政许可事项,除了在表格中要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外,还应另附详细说明。
  3、如果一个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涉及多个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要按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依次在表格中填写。
  4、为了使行政许可的清理与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相衔接,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文件中已经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必须在清理表格“备注”一栏中注明。
  (五)清理的组织
  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机构合并、分立和撤销的,由继续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本部门清理行政许可的协调、督促和汇总报送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各地、各部门对清理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积极稳妥,不留死角。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4月底以前完成。
  (六)清理的检查
  2004年6月1日以后,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将组织对全省行政许可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2004年7月1日以后,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04年第四季度,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市、县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探索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做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
  (一)抓紧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的建立:
  1、关于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关于建立健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关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4、关于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5、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着手研究草拟《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山西省设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规章。
  (二)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运行机制
  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方式。
  3、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审批服务中心”等,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4、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建立政府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在网站上公布,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2、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继续完善行政复议、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同时,加强对不当行政许可的申诉、监督、举报等制度建设。
  3、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四、协调配合,保障到位,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安排部署,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集中精力、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同时,要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三)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已取消和已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上下衔接。
  (四)实施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等问题,由省编办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编委会研究确定。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担负着光荣而重要的使命。各级政府要关心政府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素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实施本方案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
  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综合处:3044451—84853046552(传真)
  行政法规处:3044451—8493
  经济法规处:3044451—8496
  执法监督处:3044451—8498
  行政复议处:3044451—8499
  附件:
  1、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表
  2、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表填表说明(略)
相关附件:
附件1: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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