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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4]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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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忻州、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津太兴电力有限公司等22个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机组认定会议纪要>的通知》(晋经贸资源字[2003]648号)、《关于印发<闻喜县峰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30个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会议纪要>的通知》(晋经贸资源字[2003]647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河津太兴电力有限公司等24户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符合财税[2001]198号财税字[1996]20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意河津太兴电力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或其它企业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机组)认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对“晋经贸资源字[2003]648号、晋经贸资源字[2003]647号”列举的其他属于复审的企业(或产品、或机组),按照晋国税发[2003]161号有关规定,由县级国税局审批执行。同时,对上述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
  附表1: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企业(机组、产品)名单(略)
  附表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产品)名单(略)
  附表3: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产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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