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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3]3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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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纳税登记
  (一)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申请领取《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办理纳税登记,详细登记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等。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在深入实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核实完毕,报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接到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上报的纳税登记资料后,进行复核,于10日内办理完毕,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为农村居民户的,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可到纳税人所在地,对其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张榜公布,按户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上报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
  农村税费改革中,经过村委核实登记,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经农民签字认可的农业税计税基础数字,可作为纳税登记的依据,由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代其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不再单独进行登记。
  纳税人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新增耕地面积的,要于增加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申报,填制《新增耕地面积登记表》,详细登记新增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用途、受益年限等内容。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实后,报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
  (二)凡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等纳税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领取《农业税纳税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办理变更登记。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应于10日内核实完毕,上报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
  (三)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接到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上报的农业税纳税登记变更资料后,进行认真复核,分别情况办理:对纳税人之间计税基础相互划转等情况,不影响县级农业税计税基础的,于10日内批复完毕;造成县级农业税计税基础变化的,于次年1月10日前汇总填制《农业税基础数字变动表》,并附变更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地)农业税征收机关审批。
  对退耕还林还草后种植经济林和牧草的,县级和主管征收机关均应详细登记种植面积、品目、种植年限等内容。
  (四)市(地)农业税征收机关接到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上报的农业税纳税登记变更资料后,按照规定认真审核,于2月底前批复完毕,并上报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备案。
  (五)县级和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上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批复,将变更情况于3月底前落实到村、到户,并据此登记有关册籍。
  (六)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农业税纳税登记管理,均应建立《农业税计税清册》,详细登记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等有关数据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二、农业税减免管理
  (一)建立农业税减免申报制度凡符合《山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均应填制《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向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申报。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实后,上报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的,属于农户的应向村委会实事求是地申报农作物耕作情况、受灾情况以及困难程度,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
  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收到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上报的灾歉减免资料后,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地)农业税征收机关;市(地)农业税征收机关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
  纳税人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新增耕地面积、退耕还林还草后种植经济林和牧草的,应于有收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申报,填制《新增耕地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于10内核实完毕,报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审批。
  (二)严格农业税减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对于农业税灾歉减免由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各市(地)农业受灾情况,按照《山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批。市(地)、县(市、区)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各地农业受灾情况,结合上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批准的和本级安排的农业税减免指标,逐级分配到县(市、区)、乡(镇)、村。
  2、对烈士家属、残废军人、残疾人、贫困农户以及承包土地较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户负担有所增加需减免的,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对于其他减免,县级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资料,认真核实后,予以批准。
  (三)确保农业税减免资金落实到户
  1、对农业税灾歉减免,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分配到村后,要组织乡、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每户评议的受灾面积、减免税额等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编制《农业税减免到户清册》,尽量于征收前落实到户。
  因减免指标下达较晚等,已征收入库的,由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手续,退入农业税征收机关退税专户,逐级拨付,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落实到户。
  2、除农业税灾歉减免以外,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批准给予免税、减税的,由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编制《农业税减免到户清册》,在农业税征收前落实到户。
  (四)加强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管理农业税减免资金由中央、省、市(地)、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省、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均应开设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对农业税减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当年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以丰补歉。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管理,按照批准的减免税额及时、足额兑现,严禁截留、挪用。退税结余应于4月15日前解缴财政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减免工作结束后,应将农业税减免落实、减免资金结余等情况于4月底前逐级上报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农业税减免落实情况和减免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手中。
  三、农业税任务的分配落实农业税任务以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实登记,张榜公布,经农民签字认可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税价格和附加比例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计征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
  应征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应征附加=应征税额×20%
  农业税任务确定后,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编制《农业税任务分户清册》,下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明确纳税人的农业税任务、缴纳时间、纳税地点,组织协税护税人员送达到户。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公告形式通知到户。
  四、农业税的征收纳税人接到主管征收机关的纳税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税款。
  征收人员收到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农业税完税凭证,并将税款当日或次日内存入“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将征收的农业税正税一般在10日(最长不超过30日)、征收旺季5日内向国库或上级征收机关解缴一次;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的附加,应在30日内向有关乡镇财政所开设的“农业税附加存款”专户划解一次。
  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采取直接征收、委托代征等多种方式组织征收。
  (一)分类推行纳税申报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国有农场、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等,均应在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确定的缴纳期限内,填写《农业税纳税申报表》,到指定地点申报缴纳农业税。
  凡纳税人为农村居民户的,应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方便纳税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纳税申报。
  (二)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常年征收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不同情况,及时调整农业税征收期限,推行定时、定点常年征收。
  纳税人应在农业税征收机关确定的缴纳期限内到农业税征收机关建立的农业税办税服务厅(室)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农业税征收机关可结合实际,在乡(镇)、村设立办税服务点或委托代征点,或组织征收力量,设立巡回征收点,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纳税。
  (三)实行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税款。
  实施委托代征时,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与受托单位或人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权限、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受托方以委托农业税征收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定期向主管农业税征收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解缴税款,但不得行使税收执法权。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时,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农业税征收机关报告。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定期对受托代征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成立由地税、财政、工商、公安、粮食、土地、农业、金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税护税协调小组,及时解决农业税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和行政村要建立和完善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税护税组织,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农业税。征收机关对聘请的协税人员要加强管理,发放协税护税人员聘任书,建立协税护税人员档案,实行持证上岗,定期进行税收政策、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规范其协税护税行为,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根据协税护税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
  五、会计核算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附加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根本改变,资金性质由财政预算资金变为集体资金,资金用途由主要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变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管理费支出。为了加强农业税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山西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实施细则》(晋地税农发[1999]7号)中有关农业税附加收入的会计核算内容修改如下:
  (一)调整会计科目在原《山西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中,资金来源类增设一级科目“农业税附加收入”,编号为107;在原“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二级科目。资金占用类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206;在原“待解税款”、“待退税款”科目下分别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二级科目;在原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二级科目。取消原《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占用类的“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和“提取征收经费”两个一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农业税附加收入。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二级科目为: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主要核算对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款以及上年退税结余等)。并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2、划解附加。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征收机关或划解同级地方财政税费附加专户的农业税地方附加。上解或划解时记“借方”,退还及年终结账时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上解或划解的地方附加收入,年终结账后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二级科目按乡镇设置。
  增设的其他二级科目的核算方法,与原一级科目相同,核算内容均为农业税附加收入。
  原“农业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包括附加。
  六、农业税征管信息化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大对《农业税收管理》软件的运用力度,把农业税计税基础、征收、票证、计会等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计算机控管,推进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步伐,提高农业税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七、提高认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农业税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地税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积极参与,精心组织,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中农业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关,确保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政策和计税基础落到实处。经群众认可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具体确定农民负担水平的基础,是地税部门依法进行纳税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资料,也是组织征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把握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税政策,按照规定该核减的核减,该增加的增加,防止有地无税、有税无地、有税有地无人等现象的发生。严格把好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张榜公布、群众认可这一关,为农业税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深化征管改革,充实人员,确保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切实转变职能,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和确定的征管模式、管理方式,不断完善,认真组织实施。对职能、人员不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充实到位,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附件:农业税征管表格(略)
相关附件: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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